遺產法詞彙-遺產分割方法
說明:
分割遺產方法意義為何?所謂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按遺產之分割,固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之,惟應繼分僅為權利義務比率,遺產應如何分割歸屬於各繼承人,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分割遺產,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手續。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
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物」時,繼承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像是將該物賣給其他人,都要經過全體權利人同意。遺產分割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分割,或經判決分割確定前,均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物,非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始得處分遺產。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將部分共有人排除者其協議無效。
協議分割為不要式的行為,亦屬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不會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得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要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 之方法。
其方法有依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分割、依繼承人協議分割及法院裁判分割三種方式,基此,遺產分割訴訟類型因上述分割方法之不同,計有下列三種類型:(一)繼承人依被繼承人之指定分割遺產之遺囑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二)繼承人本於分割遺產之協議契約,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三)因繼承人不能協議分割遺產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64條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65條規定: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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