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四點規定註釋-自書遺囑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4條規定:
自書遺囑,遺囑人未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而以打字方式為之,或未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者,不生效力。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4條的規定,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進行了明確界定。此條規定強調,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使用打字或其他非手寫方式。此外,遺囑必須清楚記載作成的年月日,並且遺囑人需要在遺囑上親自簽名。
自書遺囑,也稱為親筆遺囑,確實提供了一種方便且私密的方式來表達和記錄立遺囑人的最後意願。這種遺囑形式在很多司法體系中都是被接受的,因為它直接展示了遺囑人的親筆書寫和簽名,這在法律上通常被認為具有高度的個人認證性。
自書遺囑是指被立遺囑者親筆寫成的遺囑,不需要經過任何第三者的證明或公證,這種遺囑類型的好處是便利性高,立遺囑者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也可以在不用受到任何壓力的情況下進行修改和更新。
自書遺囑的法律要求
親筆書寫:
遺囑必須完全由遺囑人手寫,不能使用打字機、電腦打印或其他機械方式製作。
日期和簽名:
遺囑人必須在遺囑文本的適當位置親自書寫日期和簽名,這是為了證明遺囑是在遺囑人有生前合法且清晰意識的情況下完成的。
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遺囑雖可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蓋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遺囑的個人性和獨特性,避免可能因為代書或機械打印等方式產生的糾紛,增加遺囑的法律效力。未能符合這些條件的自書遺囑將被視為無效,這有助於防止可能的欺詐行為,並確保遺囑表達了遺囑人真實的意願。
由於缺少正式的見證或公證過程,自書遺囑可能更容易受到質疑或被懷疑有偽造的可能。如果遺囑人的手寫難以識別或語句表達不清,可能會導致解釈上的困難和繼承糾紛。
因此,對於希望通過自書遺囑方式留下遺囑的人來說,非常重要的是必須完全按照規定的格式手寫遺囑,並確保遺囑上有明確的日期和簽名,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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