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註釋-遺產管理人
16 Jul, 202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設置之遺產管理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說明:
這一條規定確保了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已經設置的遺產管理人,在新法施行後,其職權和義務將按照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進行。
遺產管理人的角色和職責
定義與選定過程:
遺產管理人是在無人繼承或繼承權不明的情況下,由親屬會議在一個月內選定,並向法院報告的人。此人負責管理和處置遺產,直到繼承人出現或遺產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
資格限制:
遺產管理人必須是自然人,並且不能是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破產未復權者、或褫奪公權未復權者。法院在發現這些情形時,將命令重新選定遺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34條)。
主要職責(民法第1179條):
編制遺產清冊。
進行保護遺產所需的處置。
聲請公告及通知繼承債權人和受贈人。
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在繼承人確定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移交遺產。
本條的重要性在於,它確保了在新繼承法施行之前所設置的遺產管理人,其在新法下的權利和義務仍能得到妥善的調整和適用。這一規定有助於平滑過渡到新法的應用,保障受益人、債權人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不因法律的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9條通過明確規定,將施行前設置的遺產管理人的權利義務過渡到新的法律框架中,確保法律連續性和權利保護的有效性,從而強化了遺產管理的法律基礎,並促進了遺產處理過程的法律正義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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