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嗣子女
16 Jul, 202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說明: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涉及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已被立為嗣子女(即通過法定程序認定的養子女)的個體,並規定這些嗣子女在施行後發生的繼承中,其繼承的順序及所應獲得的遺產份額應與婚生子女等同。
平等待遇:
此條款確保了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法定程序下的養子女,他們在繼承法上的地位和權益是平等的。
適用時機:
此規定僅適用於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已經完成立嗣手續的子女。
立法者通過這條規定意在消除對於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上的不平等待遇,強調所有子女無論其出生的情況,應有平等的繼承權。透過將過去立為嗣子女的行為與新法律體系相結合,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預測性,避免因法律變更導致既有的家庭結構或法律關係受到不利影響。
例如,一個在新法施行前被正式認養的養子,在新法施行後的繼承事件中,將有如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這樣的規定既保障了養子女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家庭成員間的繼承權利平等。
第七條的規定反映了對法律平等原則的尊重和對所有子女公平對待的法律態度,無論其是婚生或非婚生,或是通過法定程序認定的嗣子女,都應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有助於避免家庭內部因繼承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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