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註釋-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說明: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的規定具體地處理了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且根據當時法律無繼承人的情況。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若無明確的繼承人,則自施行日起應依新的民法繼承編規定確定繼承人。
適用對象:
針對在新繼承法施行前開始的繼承案件,其中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根據當時的法律也無其他繼承人。
法律適用:
自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之日起,應依新的繼承編規定來確定繼承人。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條前、後段所稱之「繼承」,用語雖然相同,但所指實有不同。該條前段所指繼承,即舊繼承法之繼承,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中所引關於繼承之規定,可按遺產之種類分為家產繼承及私產繼承。在家產繼承,其繼承人固為戶主或家長,但所繼承之家產屬於被繼承人之家屬的公同共有。亦即名義上雖以戶主為繼承人,但實質上以被繼承人之家屬為繼承人的範圍,僅家產之管理處分權屬於戶主或家長。而在舊繼承法之私產繼承,其繼承人之法定順位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配偶(3)直系尊親屬(4)戶主。該規定內容與現行民法的規定不完全相同。該條後段所指繼承為現行民法所定之繼承,亦即被繼承人私產之繼承。其繼承人之範圍依現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除被繼承人之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歸納之,即便在私產繼承,舊繼承法與現行民法亦有下述差異:(一)配偶之繼承順位。依現行民法,配偶的繼承權與其他繼承人一直在同順位,而在舊繼承法則後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先於其他任何順位之繼承人。(二)直系尊親屬在舊繼承法父母及祖父母為同一順位,而現行民法不但在順位上,先父母,而後祖父母,而且祖父母的順位後於兄弟姊妹。反之,依舊繼承法,兄弟姊妹無繼承權。(三)戶主。依舊繼承法有最後順位之私產繼承權,而依現行民法則無私產繼承權。關於私產繼承,無論舊繼承法或現行民法均無選定繼承人的規定,當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依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時,適用舊繼承法的結果會成為無繼承人,而適用現行民法則可能由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繼承。是故,依民法繼承編衝突的問題。有可能引起私人間之利益衝突問題者為家產繼承。其主要爭點為:(一)選定繼承人之選定及選定期限。(二)繼承之家產的公同共有及其管理處分權的歸屬。本件聲請案所牽涉者為選定繼承人之選定及選定期限問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中所稱「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在舊繼承法關於家產繼承有選定繼承人制度之背景下,其意義為何?可能之解釋有二:(一)於繼承事件發生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外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或(二)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其他繼承人。按依當時之法律,在繼承事件發生後,無戶主之法定繼承人時,由親屬會議為其立繼,「選定戶主繼承人,論其實質,原屬習慣上之立嗣(立繼),即所謂『死後養子』,或『追立繼嗣』。其繼承權係由養子身分而發生」(法務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四五六)。其繼承之內容含戶主身分及家產。由於選定繼承人之必要性在繼承事件後即發生,所以,在家產繼承,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中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指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而言。是故,在繼承事故發生後,應讓被繼承人之親屬有組成親屬會議為被繼承人選定繼承人的可能。關於至遲應於何時選定,該條並無限制規定。
按民法繼承編施行編第一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明顯的是貫徹了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有特別規定時才適用新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第八條便是此一特別規定的例子。第八條既然是特別規定,此「例外規定」便應當從嚴解釋,是為法律解釋的當然原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最高法院判例91年台上字第863號)。
此規定提供了法律的連續性,確保在法律變更前後,繼承案件能夠有序且合理地處理。在舊法下未能明確繼承人的情況下,新法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從而保護可能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假設一個人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去世,依當時的法律,他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從新法施行之日起,將根據新的繼承編來確定其繼承人,即便是那些在旧法下不被認為是繼承人的人,如配偶或更遠親屬等。
第八條的規定允許在新繼承編施行後,重新評估和確定繼承人,以適應新法對繼承規則的變化,確保所有繼承案件均能按照最新法律進行公正處理。這不僅增加了法律的靈活性,也加強了對潛在繼承人的保護,使他們在沒有明確繼承規定的老案件中獲得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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