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七點規定註釋-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7條規定: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代筆遺囑如僅由遺囑人蓋章,縱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亦不發生遺囑效力。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7條及民法第1194條對代筆遺囑簽名要求的規範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條款不僅強調了遺囑的法律形式,還體現了對遺囑人意志確認的嚴謹態度。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7條明確規範了代筆遺囑的簽名要求。根據此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如果遺囑人因某種原因無法簽名,則允許使用按指印的方式代替簽名,但不能使用蓋章來取代簽名。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見證人全體應包括代筆人在內。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替代,但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或指印:
確保遺囑人親自參與遺囑確認過程,親簽或按指印是確認遺囑人確實表達此意願的關鍵證據。這是對遺囑內容真實性的直接驗證。
不允許使用蓋章代替簽名:
在法律上,蓋章不具有與簽名或指印同等的個人身份確認效力。章可能被他人盜用或不當使用,不足以證明遺囑文件是在遺囑人的自由意志下完成的。
見證人的角色和義務:
全體見證人,包括代筆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這確保了遺囑的制定過程是在多方監督下進行的,增加了遺囑執行的正當性和透明度。
防止欺詐與偽造:
嚴格的簽名要求有助於防止遺囑被篡改或偽造,尤其是在涉及大量財產或複雜家庭關係的情況下。
保護遺囑人意志:
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最後意願,避免遺囑被濫用或誤解。
促進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明確的簽名要求和見證過程有助於在遺囑可能被質疑時提供法律上的清晰依據。
此條款的制定是為了確保遺囑的正當性和真實性,避免可能的偽造或替代。在遺囑法中,簽名或指印被視為一種直接證明遺囑人意願的方式,而蓋章則可能無法提供足夠的個人身份驗證,因為章可能由他人掌握和使用。
即便代筆遺囑由法院公證人認證,如果遺囑上只有遺囑人的印章而無簽名或指印,該遺囑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這類規定強調了在遺囑文件中確認遺囑人身份和意願的重要性,以防範遺囑被濫用或歪曲原意的風險。
瀏覽次數: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