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六十九點規定註釋-代筆遺囑之代筆人兼具見證人之身分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9條規定:

代筆遺囑僅載明二人為見證人,一人為代筆人,並未載明該代筆人兼具見證人身分,如利害關係人間無爭執,得認代筆遺囑之代筆人兼具見證人之身分。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9條涉及代筆遺囑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代筆人是否可以兼具見證人的身分。這條規定指出,如果代筆遺囑文件中只明確列出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實際上也是代筆人,但文件中未明確指明這一點,只要遺囑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之間沒有爭執,就可以接受代筆人同時兼具見證人的身分。

 

簡化法律程序:

在沒有法律爭議的情況下,允許代筆人兼任見證人可以減少涉及的人數,簡化遺囑認證的程序。這有助於提高遺囑執行的效率,特別是在遺囑人生前關係密切的小圈子中。

 

保障遺囑的正當性:

雖然允許代筆人兼任見證人,但仍需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反映遺囑人意願。這需要所有見證人共同確認遺囑人在清醒、自由的狀態下表達了他的意願,未受到任何不當影響。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因無公證人參與,故須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而此見證人三人旨在互證所為之遺囑,確係出之於遺囑人之真實意志,以避免遺囑受代筆遺囑人所誘導、脅迫。以故,見證人三人須於代筆遺囑程序得以共見或共聞,互證遺囑確係出於遺囑人之本意,始足當之。」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應當能夠獨立確認遺囑內容,而非單純依賴代筆人的描述。這有助於保障遺囑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當代筆人兼任見證人時,其他見證人的角色變得尤為重要,他們必須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確認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志。在處理遺囑的法律事務時,應謹慎考量遺囑人和見證人之間的關係,確保遺囑的制定過程中沒有利益衝突或外在壓力。

 

這種規定是基於實際操作的便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如果各方都同意遺囑的內容,並且沒有對代筆人身份的異議,那麼允許代筆人兼任見證人可以簡化法律程序,加快遺囑認證的過程。然而,這一做法必須保證遺囑的正當性和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得到尊重和保護。


瀏覽次數:3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