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七十二點規定註釋-未辦竣繼承登記得以遺囑將該不動產遺贈他人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2條規定:

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未辦竣繼承登記,得以遺囑將該不動產遺贈他人。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2條提供了繼承人在處理未完成登記的不動產方面的靈活性。此條規定,即使繼承人在取得不動產後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仍然可以通過遺囑將該不動產遺贈給其他人。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

 

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這項規定的意義在於確認即便法律文件(如繼承登記)未完全更新,繼承人對於其合法繼承的財產仍有完全的處置權。這樣,繼承人能夠合法且有效地將其權益轉讓給他人,無論是通過遺囑還是其他法律手段,而無需等待繼承登記的完整過程。這有助於繼承過程的彈性,並允許財產權益按照繼承人的最終意願被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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