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七十三點規定註釋-口授遺囑如已具備代筆遺囑之要件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3條規定:
口授遺囑如已具備代筆遺囑之要件,得依代筆遺囑辦理。
說明:
確保口授遺囑在有充分證據支持其內容和遺囑人意願時,可以依照代筆遺囑的法律要求進行處理。這提供了一種靈活性,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如遺囑人因健康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時,仍能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透過這種方式,法律允許在證據清晰,見證人可靠的情況下,將口述的意願轉化為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這不僅有助於尊重遺囑人的最後意願,也有助於避免可能的繼承爭議。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3條提及,如果口授遺囑已符合代筆遺囑的所有必要條件,則可按照代筆遺囑的規定來處理。這意味著,即使遺囑是口授的,只要有確切的記錄(例如第三者代為書寫且有足夠的見證人見證),這樣的遺囑也能被視為有效,並可依照代筆遺囑的相關法律程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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