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十七點規定註釋-申辦繼承登記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7條規定:
申請人持遺囑或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之證明文件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供登記機關查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或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該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7條關於申辦繼承登記的條文和操作細節,提供了對申辦繼承登記過程中必要文件的具體指引,特別是在涉及遺囑繼承人和拋棄繼承權者的情況。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解析和說明:
申辦條件:
申請人在申辦繼承登記時,必須持有遺囑或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的證明文件。
文件要求:
在進行繼承登記時,申請人需檢附未被遺囑指定或已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曾在國內設籍的戶籍謄本。此文件用於登記機關查對這些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免附條件:
如果登記機關能夠通過電腦處理系統查詢到未被遺囑指定或已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資料,則可免除檢附這些繼承人當前的戶籍謄本。
在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有助於簡化和加速繼承登記過程,尤其是在涉及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通過允许申請人不必檢附某些文件,前提是登記機關能夠透過電腦系統驗證相關資訊,從而減少了申請人的負擔,提高了登記效率。
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繼承登記流程的優化和現代化的關注,特別是在處理繼承相關的文件和證明方面。通過利用數位化資源,可以減少對紙質文件的依賴,提高公共行政效率。
簡化的繼承登記過程有助於減少繼承人在遺產處理時的壓力和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已經面對失去親人的情況下。此外,這也有助於快速釋放被繼承的資產,供繼承人使用或投資,進而支持經濟活動。
瀏覽次數: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