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一點規定註釋-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1條規定:
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繼承人有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應於辦妥死亡登記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據以辦理。
(二)繼承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料,經戶政機關查復無資料,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辦理:
1.依繼承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
2.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繼承人之一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者,可比照前項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1條針對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的情況提供了詳細的申辦繼承登記的規定。本點係就被繼承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申辦繼承登記之方式予以規範。
惟原條文前段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有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記事之情形;後段規定係指查無被繼承人任何設籍資料之情形,二者適用情形不同,為免誤用,爰依不同適用情形分別規定。另原規定第一項提及繼承人可檢具死亡證明文件或在場親自其死亡者二人之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係屬戶政機關權責,不宜於本要點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規定對於處理這些特殊情況下的繼承登記極為重要,因為它解決了由於缺乏正式戶籍記錄而可能導致的登記困難。以下是對該條文的詳細解釋和指引:
被繼承人生前有戶籍資料但無死亡記載
若被繼承人有生前的戶籍資料但戶籍上未記載其死亡,繼承人應先辦理死亡登記或死亡宣告登記,之後可憑此進行繼承登記。
戶籍機關查無被繼承人資料
如果戶籍機關查詢後回復稱無被繼承人的設籍資料,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一項第一款所需文件:繼承人提供的戶籍謄本已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在繼承系統表中註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申請人在繼承系統表中註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並作出法律責任承擔的切結。此條規定適用於所有繼承人中,有人在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的情況。
電腦處理查詢免提出戶籍謄本
如果戶籍信息可以通過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則申請繼承登記時可以免於提出戶籍謄本。
這條規定確保了在特殊情況下,如被繼承人的戶籍記錄不完整或遺失時,繼承人仍能順利進行繼承登記。透過提供替代證明死亡和繼承資格的方式,減少了可能的法律空白和不確定性,使繼承程序更加明確和可操作。
此規定顯著簡化了繼承登記過程,尤其是對於那些可能因戰時或其他特殊歷史背景而難以提供完整官方記錄的繼承案件。它不僅有助於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助於加快法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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