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遺囑生效期

15 Jul, 2024

民法第1199條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1199條明確規定了遺囑生效的具體時間點,即遺囑僅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這一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遺囑人生前的財產處置自由不受遺囑約束,並確保遺囑的執行完全符合遺囑人去世時的最後意願。遺囑的生效期是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旦遺囑人去世,遺囑即正式生效,法律上將遺囑內容視為有效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遺囑的生效條件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意味著遺囑中的所有處分—包括遺贈—均在遺囑人過世的那一刻開始產生法律效果。遺囑作為一種法律文件,其效力完全依賴於遺囑人的死亡。這意味著,只有當遺囑人去世後,遺囑中的各項條款才開始對受遺者或繼承人產生法律效力。

 

受遺贈人的資格

 

根據民法第1201條的規定,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生效前去世,他們將無法獲得遺贈。遺囑的效力與受遺贈人的生存狀態密切相關,遺贈的實現條件之一就是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生效時仍然存活。

 

若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則其遺贈不生效力。這強調了受遺贈人需要在遺囑人死亡時仍然存活,遺贈才能有效。

 

這種規定有助於確保遺囑在遺囑人生前不會影響其對財產的控制和處分。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銷其遺囑,直到他們去世。這保護了遺囑人的財產自由,同時也確保了遺囑的實施嚴格依照遺囑人的最終意願進行。

 

在遺囑生效與否的問題上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例如,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對遺囑有效性的質疑,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此外,如果遺囑中的條款涉及遺囑人死後財產的分配,這些條款只有在遺囑人去世後才會生效。

 

遺囑的權利移轉

 

一旦遺囑生效,受遺贈人即擁有根據遺囑獲得財產的權利。如果受遺贈人在完成遺贈財產登記前去世,他們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這些權利,並繼續進行財產登記過程。

 

本條的規定明確了遺囑執行的時間框架和條件,是繼承法中保護遺囑人意願和調節財產繼承權利的基礎性條款。這有助於保障遺囑人的權益,同時也為處理遺產提供了法律依據。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

 

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遺囑分授遺產的拘束力:

遺囑分授遺產於遺囑人死亡後對受遺人具有拘束力。這意味著一旦遺囑人過世,遺囑中的規定變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受遺人必須依照遺囑的指示行事,除非有特殊情形允許修改。

 

遺產的讓出和分割:

受遺人如果在繼承遺產後,依自己的意願將遺產的一部分讓給他人,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此外,如果受遺人與第三方進行了遺產的分割,該分割同樣有效,受遺人事後無法撤回其決定或請求返還該部分遺產。

 

以遺囑分授遺產,於遺囑人死亡後,有拘束受遺人之效力(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4號判例)。以遺囑分授遺產,受遺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固得根據遺囑之效力承繼遺產上之權利,然受遺人於應承繼之遺產,更以協議讓出,而與第三人分析者,亦非無效,不能事後翻異,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7號判例)。

 

這些規定凸顯了遺囑的權威性及其在遺囑人死後如何影響受遺人的行為。遺囑確立了遺產的初步分配,但受遺人在實際接收遺產後,對於其遺產的處置具有相當的自由度,他們可以選擇保留、讓出或與他人分享這些遺產。

 

此外,受遺人的行為也反映了民法上對於財產自由處分原則的尊重,即使是在遵循遺囑的指示下,受遺人仍有權根據個人的決策處理其所繼承的財產。这种灵活性使得遺產管理更具有人性化和適應性,但也需要受遺人在作出這些決策時審慎考慮法律後果。

 

受遺贈人的死亡-一旦遺囑生效,受遺贈人即具有請求遺贈物交付或移轉的權利:

若受遺贈人在遺贈生效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這一請求權。這確保了受遺贈人的繼承權益可以順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此權利在死亡前未行使完畢的情況下,將由其法定繼承人接手。這一過程確保了遺囑人意願的延續,同時保障了受遺贈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第120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單純遺贈(非附條件之遺贈)與一般遺囑相同,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時必須尚屬生存。本件依來函所示,受遺贈人王君於遺囑人亡故時尚生存,該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民國97年10月09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37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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