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註釋-遺贈之無效
民法第1202條規定: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說明:
民法第1202條的規定涉及遺贈物已不存在,於遺囑人死亡時的情形,此時遺贈的效力為無效。為確保遺贈的實際可能性和法律的可實行性,即遺贈必須是遺囑人死亡時仍屬於其遺產的一部分,如遺贈物已不存在,遺贈無效。
遺囑中指定的財產如果在繼承開始時部分或全部不屬於遺產,相應的遺贈將部分或全部無效。此外,如果遺囑中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則應按照這些意思進行處理。
遺贈物的存在
遺囑中指定的財產必須在遺囑執行時屬於遺產,否則相應的遺贈部分或全部將無效。如果遺贈人在遺囑中指定了某項財產作為遺贈,但在繼承開始時該財產已不屬於遺產,該遺贈部分或全部將成為無效。這確保了遺贈的實質性,避免了對不存在的財產進行遺贈。
遺贈物標的之範圍,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標準以決定之。所以遺贈之財產若於遺贈人死亡時已不存在,則此部分遺贈應為無效。
第1202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黃澍民以系爭遺囑將對被上訴人之債權贈與上訴人,而依遺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12萬元本息,然業經被上訴人否認系爭遺囑所載債權存在,屬黃澍民之遺產,自應由上訴人證明系爭遺囑所記載之債權確為存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遺囑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有另外的意思表示,應依遺囑的具體意願處理。這可能包括遺囑人指定替代的遺贈物或其他特定的條款,以確保遺贈目的得以實現。
在遺囑撰寫和解釋時,必須特別注意遺贈物是否可能在遺囑人死亡時仍屬於其遺產。遺囑執行人和相關法律顧問需仔細核查相關財產狀態。
若遺囑中對遺贈的描述不明確或存在爭議,需要進行適當的遺囑的解釋,可能涉及遺囑人的真實意圖等因素。
遺贈的法律效力
遺囑中應明確記載如遺贈物不存在時的條款,例如指定替代財產或調整遺贈人的權益。法律實務中,對於遺贈物的確認和處理應嚴格按照遺囑的意願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此規定揭示了遺贈的法律效力與遺囑人財產的實際狀態緊密相連,確保法律操作的現實性和正義性。這一條款在繼承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旨在確保遺贈的行為不僅符合遺囑人的意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保障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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