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二條規定註釋-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
民法第1212條規定: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說明:
民法第1212條主要規範遺囑保管人在得知繼承開始的事實後應採取的行動。這條規定確保了遺囑得以妥善處理,並確保所有相關當事人,包括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獲得適當的通知。
交付遺囑:
遺囑保管人,負責保管遺囑的人,通常由遺囑者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
遺囑保管人必須將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這一步驟確保了遺囑能按照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執行。
通知相關當事人
如果存在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需通知他。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應通知所有已知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可能的利害關係人。
這一條法條旨在確保當繼承開始時,遺囑保管人能夠迅速將遺囑轉交給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相關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律透過這種通知機制確保相關當事人能及早瞭解並參與繼承過程。
遺囑係遺囑人之意思表示,遺囑人透過遺囑表達其遺產之處分意願。遺囑保管人係遺囑人指定或法院選任之人,負責保管遺囑。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
遺囑保管人應迅速行動,確保所有程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他們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利用適當的通信方式(如郵寄、電子郵件或面對面會議)來通知相關當事人。
未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效力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55號判例)。
依規定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其效力,且現今社會親屬會議召開不易且功能式微,故提示制度並未被廣泛運用。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之存在,爰將現行提示制度,修正為由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之方式。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至於遺囑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為相同之處理。
即使遺囑保管人未能在繼承開始時立即將遺囑公示於親屬會議,也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這表明法院更重視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意志,而不是遺囑的提示程序。不過,遺囑保管人應遵循法定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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