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編製遺產清冊)

15 Jul, 2024

民法第1214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說明:

民法第1214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在就職後,若有必要,應編製遺產清冊,並將其交付給繼承人。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遺產的透明管理及正確分配。

 

編製遺產清冊義務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遺囑執行人在就職後,能夠有效執行其職務,其中包括遺囑所涉及的財產進行清冊編製。這有助於確定繼承人應該繼承的財產範圍,提供透明且有條理的遺產分配基礎。

 

民法中有關遺囑執行人職責和繼承人權利的規定。依照民法第1214條和第1216條,遺囑執行人在就職後,對於與遺囑有關的財產,如有編製清冊的必要,應立即執行。此外,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相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執行。

 

遺囑執行人為被指定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因之。對遺囑涉及的財產進行有條理的清單,用於記錄和展示繼承人應該繼承的財產。即應編製遺產清冊。

 

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負責辦理遺囑之執行事宜,例如分割遺產、發放遺贈、辦理遺產稅申報等。遺產清冊係記載遺產之種類、數量、價值等資訊之文件。遺囑執行人編製遺產清冊,有助於遺產繼承人了解遺產之狀況,並保障遺產繼承人之權利。

 

遺囑如果沒有詳細列出遺產明細,且遺產在遺囑繼承人生前已經授權給其他人處理,則這部分遺產不應包括在遺囑執行的範圍內。這意味著遺囑執行人沒有管理和處分這部分遺產的權力,因此與這部分遺產相關的訴訟或法律行動也不應由遺囑執行人來執行。

 

遺產清冊的編製是一個重要的步驟,因為它提供了遺產財產的詳細記錄,包括財產的類型、位置、價值等信息。這對於遺囑的執行至關重要,以防止遺產遭不當處理或遺漏。

 

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並且遺囑涉及的財產複雜且龐大。當遺囑執行人就職後,為確保遺囑的有效執行,他應該立即編製一份遺產清冊,其中包括遺囑所涉及的財產的詳細清單,以便提供給繼承人參考。

 

編製遺產清冊還有助於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因為繼承人將會對遺產有一個明確和詳細的了解。透明的記錄可以減少對遺產分配的誤解或不滿,並提供一個清晰的參考點,以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不僅是對遺產進行管理,還包括確保遵守遺囑人的最終意願。編製清冊並將其交付給繼承人是一種展示透明度和負責任的方式,保證遺產按照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合理和公正的分配。如果遺產中包含與遺囑直接相關的特定指示或條款,遺囑執行人必須格外小心,確保這些特定要求被適當記錄並實施。


瀏覽次數:6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