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註釋-前後遺囑牴觸視為撤回
15 Jul, 2024
民法第1220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說明:
民法第1220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有兩份或以上的遺囑存在,且這些遺囑之間的內容相互衝突時的問題。這種情形下,法律規定,對於任何互相牴觸的部分,較早的遺囑被視為在衝突的部分被撤回。
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釐清遺囑人最終的意願,假設一個遺囑人在不同時間創設了幾份遺囑,而這些遺囑在某些具體事項上有所矛盾,則較後的遺囑被認為是遺囑人最新的意願,因此在衝突事項上將取代較早的遺囑。這種做法反映了法律對於尊重遺囑人最後意志的原則。
這個規定同時也減少了遺囑執行過程中的混淆與法律爭議,使得遺囑的處理更加明確和順利。在實際操作中,這要求遺囑執行人、法院或相關法律服務提供者在面對多份遺囑時,必須仔細檢查每一份遺囑的創設日期以及內容,以判斷是否存在互相牴觸並應用這一規則。
多數學者認為(史尚寬,繼承法論,1975年,427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四版,2009年3月,303頁;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5年11月,251頁),本條立法意旨在於,遺囑有二份以上,而其內容互相牴觸者,不問遺囑人之意思如何,一律就其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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