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三條規定註釋-他益信託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不得處分受益人權利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3條規定: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條規定在他益信託時,一經成立信託,委託人除於信託行為時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至於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如欲徵得其同意,自應依民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為之。

 

信託法第三條的規定與註釋主要聚焦於他益信託的特定制約。他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信託安排。這條法規的主要內容和意義如下:

 

信託的不可變更性:

除非在建立信託時委託人有所保留,或受益人事後同意,委託人不能隨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這是為了確保信託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保護受益人的期待權。

 

受益人權利的保護:

委託人一旦設定了信託,就不得隨意處分受益人的權利。這條規定旨在保障受益人不受委託人擅自改變的影響,確保其權益不會因委託人的單方面行為受損。

 

受益人的同意:

如果受益人同意,則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也可以處分受益人的權利。這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允許在受益人願意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調整。

 

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受益人,如果需要獲得其同意,必須遵守民法關於此類人群保護的具體條款。這是為了確保這些受益人的法律行為得到適當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從而有效保護其權益。

 

這些規定強化了信託安排的正當性和保護性,確保信託活動能夠按照設立時的目的和條款執行,同時維護受益人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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