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11條規定: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說明:
信託法第11條的規定確立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破產時的法律地位,明確指出信託財產不應計入受託人的破產財團。這一條款的制定是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以下是對這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特別財產,它與受託人的個人或自有財產完全獨立。這意味著即便受託人面臨財務困難或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被用來清償其債務,保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受託人個人經濟狀況的影響。
受託人破產時的處理程序:
當受託人破產時,他們的管理職責自動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指定一位新的受託人來接管並繼續處理信託事務。這一過程應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或法院的指示進行。
信託財產乃特別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於受託人破產時,自不能將之列入其破產財產,供其清償破產債權人債權之用,受於本條規定之。此際僅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本草案第四十五條參照)。參考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及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十六條之二等立法例。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維持信託作為一種穩定的財產管理工具具有重要意義,確保即便在受託人破產的情況下,信託財產的安全和受益人的權益依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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