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信託財產之債權及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13條規定: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說明:

信託法第13條的規定反映了信託財產獨立性的重要法律原則,旨在保護信託財產免受受託人或其他外部債務影響的核心原則。這條規定禁止了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和不屬於該信託財產的債務之間的抵銷,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保護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由於信託財產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和其他任何信託財產,因此信託財產的債權不得用於抵銷受託人或與其他信託相關的個人債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信託財產專用於既定的信託目的,並保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被受託人的其他財務責任所影響。

 

避免利益衝突:

此規定防止了受託人可能利用信託財產為自身或其他信託財產解決財務問題的風險。如果允許信託財產的債權和受託人的個人債務或其他信託的債務相抵銷,將可能導致信託財產被不當使用,從而損害受益人的權益。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乃為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不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獨立之特殊財產,二者如可抵銷,則發生與以信託財產清償受託人本身債務之相同結果。又受託人管理處分不屬同一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生之債權債務亦不得互相抵銷,故均予禁止,以免減損該信託財產而害及受益人之權益。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七條及韓國信託法第二十條等立法例。

 

保護受益人權益:

此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因受託人的行為或其他事件導致信託財產中的特定權利消滅,從而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即使受託人成為相關財產的所有者,信託財產中的權利仍需保持其獨立性並繼續存在。

 

總而言之,信託法第13條的規定強調了信託財產應當僅用於實現信託的目的,並保護受益人免受受託人其他財務糾紛的影響。這種法律安排是維護信託制度透明度和效力的關鍵,確保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工具的正當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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