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託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善管義務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22條規定: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說明:
本條係規定受託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基本義務。按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從而其注意義務不能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為已足,應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
信託法第22條所反映的是信託活動中的信任原則,即信託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建立。此條款的設立旨在確保信託活動能夠在公正和信任的基礎上運作,避免受託人的不當行為對信託目的的實現產生損害。要求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展現出應有的注意力和謹慎度,以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和增值,以及受益人的權益。
本條的規定確立了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必須遵守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一規定核心在於保證受託人在執行其職責時,必須以一種謹慎和負責任的方式行事,以信託本旨為處理事務方式。
忠誠義務:
受託人必須忠實於委託人及受益人的利益,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第三方牟利。
謹慎義務:
在決策和執行信託財產管理時,受託人需展現高度的謹慎性,確保每一項決策都經過周密考慮,符合信託的最佳利益。
信息披露義務:
受託人應當保持透明度,定期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的狀況及管理情況。
遵守法律義務:
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所有行動合法有效。
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受託人在信託法下的行為準則,是信託法確保信託財產得以妥善管理及信託目的得以實現的重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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