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受託人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27條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說明:

信託法第27條針對受託人在未適當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情形下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這一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信託事務的控制和監督,保護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並確保信託事務的正確執行。

 

同等責任:

當受託人違反第25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序即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受託人需對第三人的行為負同等責任。這表示如果第三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產生過失或損害,受託人將與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就如同這些行為是受託人自己所為一樣。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應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負完全責任。例如該第三人就信託事務之處理有過失時,受託人亦應負責。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在此種情形,受託人應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連帶責任:

本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在受託人非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下,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設定意味著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選擇向任一方追訴全部損害賠償,增強了受益人在遭受損害時的保護。

 

受託人違反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而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者,為確保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自應使該第三人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信託執行的嚴格要求,即受託人在委託第三方處理信託事務時必須謹慎行事,確保所有行為均依法進行。這樣的法律安排有助於增強信託管理的透明度和責任性,並保障所有相關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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