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30條規定: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說明:

信託法第30條針對受託人在執行信託職務時產生的債務,明確規定了責任的範圍。這條規定強調受託人對於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需在信託財產的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責任限制在信託財產內:

當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產生債務時,其責任限制在信託財產的範圍內。這意味著受託人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信託活動產生的債務而受到影響。此規定保護受託人免於因執行信託職責而面臨超出信託財產範圍的個人財務風險。

 

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對於信託財產之增減既不承受其利益,亦不負擔其損失。故本條規定,其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負擔債務者,使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信託財產的角色:

信託財產是執行信託活動的基礎,所有相關的經濟活動—包括債權和債務—都應在信託財產的範圍內解決。這種規定確保信託活動的經濟影響限定於信託財產本身,並且受託人在處理過程中的財務安全得以維護。

 

這條法律規定的設計旨在平衡保護受託人和維護受益人權益的需要,使信託活動可以在明確且安全的法律框架內運行,同時確保信託財產的正確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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