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釋-辭任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57條規定: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說明: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如患病、出國等,而不欲擔任時,宜許其辭任,爰於本條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之條件,即信託監察人係由法院選任者,得經法院之許可辭任;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信託法第57條規定提供了信託監察人在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辭任的程序。這一條款旨在確保信託監察人在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時,可以透過合法且有序的方式退任,從而保護信託的正常運作和受益人的利益。

 

正當事由的認定

 

信託監察人在遇到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情況(如健康問題、長期出國等)時,被認為具有正當事由。這種設計旨在人性化地考慮信託監察人的個人狀況,允許他們在無法適當執行職務時得以退位。

 

辭任的批准程序

 

如果信託監察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則需要法院的許可才能辭任。如果是依據信託行為由指定或選任的人選出的信託監察人,則需要這些人的同意才能辭任。在無指定或選任者同意的情況下,信託監察人也可以申請法院許可辭任。

 

在信託文件中應詳細說明辭任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誰是有權批准辭任的“指定或選任之人”,以便在需要時可以迅速且有效地處理信託監察人的辭任。在聲請辭任時,信託監察人應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正當事由的主張,如醫療證明、出國文件等。了解和遵循法院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對於希望通過法院許可辭任的信託監察人來說尤為重要。

 

信託法第57條允許信託監察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辭任,並提供了辭任的具體程序。這條規定確保了信託的穩定管理,同時對信託監察人的個人狀況給予了足夠的考慮,使他們能在無法履行職責時合法地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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