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15 Jul, 2024

信託法第86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說明:

本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依據《信託法》第86條的規定,信託法主要分為兩個施行時間點。首先,信託法的大部分條文於公布日立即施行。至於經過修正的部分,若沒有特別標明施行日期,通常也會在公布日開始施行。不過,根據第86條的特別條款,2009年12月15日修正的條文則規定自2009年11月23日施行。

 

這表示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有時會具有追溯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修正公布之前就開始生效。這樣的安排可能是為了讓法律的調整能夠更好地銜接過去的規定,或是解決在修法過程中出現的急迫問題。

 

本條的設定對於實務操作意義重大,特別是在處理信託設立、管理、終止等相關事務時,必須精確掌握適用法條的時間點,以便合法有效地執行信託活動。對於法律專業人士和從事信託相關工作的人來說,了解這些日期及其背後的法律意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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