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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清償的繼承制度,為何要進行限制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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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繼承人依限完成遺產清冊陳報與債務清算,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在法院清算完成後才出現的未知債權,債權人僅能就繼承人剩餘遺產行使權利,不得再向繼承人個人財產請求,保障效果明顯。因此,進行限定繼承手續的必要性在於透過完整、合法的程序鎖定債務清償範圍,讓繼承人得以安心承受遺產而免於因債務突襲而陷入財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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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只是遺產也可能是債務! 相關繼承手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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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並非只是單純財產的承受,其背後牽涉的債務風險亦不容小覷,法律雖提供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保障機制,但繼承人必須及時行使並妥善辦理相關程序,否則即可能因疏忽而遭受不預期的法律責任,尤其在限定繼承下,開具遺產清冊與公示催告程序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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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責任的繼承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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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務必於知悉可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完整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內容應詳列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債權、存款、股票基金、有價證券、保險金、贈與回歸財產等,並注意若發現遺產內容有變動應即補正,以免被認定為違反陳報義務;同時,陳報後應依公告結果及比例辦理清償,切勿提前選擇性清償,以免承擔全額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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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往生不知有無負債 不拋棄繼承,有什麼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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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親往生後若遺產與債務皆不明,且遺產可能混同自身財產,建議優先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安全,避免後續法律糾紛與財產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制度在民國98年修法後,已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原則,現行法下,父親往生後即便子女不辦理拋棄繼承(其他種類繼承人,如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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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證明沒有繼承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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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遭債權人以其名下財產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而實際並未繼承遺產或僅有限繼承時,應儘速提出異議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就其未承受遺產或僅有有限價值之遺產提出舉證,佐證其有限責任之立場。透過清楚財產來源之舉證、不動產登記調查、資金流向報表、婚姻財產分析等方法,得有效排除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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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誤會遺產價值超過繼承財產範圍內還債,是否可以請求債權人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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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辦理遺產清算程序而逕自清償債務,尤其清償金額已超過其所繼承之遺產價值者,原則上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所超額清償之款項,因其給付債務之行為係基於債之清償,債權人收受清償亦基於原生之債務關係而具法律上原因,除非可證明債務不存在或債權人明知繼承人無清償義務仍故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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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之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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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在欲保留特定遺產同時,若無法就遺產項目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便無法單方面主張以其固有財產清償對價額後即可排除債權人強制執行權利。為避免誤觸法律責任與程序風險,建議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後儘速陳報遺產清冊、促使法院公告債權人報明程序啟動,並如有特殊清償安排需求,應依法與債權人進行書面協商,使限定繼承效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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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陳報遺產清冊?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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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遺產清冊陳報制度乃在保障繼承人免於無限責任之同時,兼顧債權人知情與追償之正當權利,為一項重要且實用之繼承法律程序。透過法院公告、催告與統一處理債務之制度設計,不僅可使繼承人提早掌握財產與債務範圍、進行妥善規劃,亦能達成公平、公正、公開處理遺產之政策目標,實為現代繼承制度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故於繼承開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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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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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行制度下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具有三項基本意涵:一、繼承人仍為繼承債務的承受主體;二、清償責任以實得遺產為限;三、若逕以固有財產清償,應視為拋棄抗辯。此制度兼顧債權人請求權的完整性與繼承人經濟負擔的合理性,是我國繼承法改革後的重要平衡設計。繼承人雖無須全然迴避債務承擔之法律地位,但亦可在法律賦予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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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關於遺產之清算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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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於清算遺產過程中,須依法區分遺產之現金與非現金部分,前者可直接清償,後者應依法拍賣或變賣取得現金後始得清償;且全程應遵守民法所定程序,特別是遺產清冊之陳報與債權人催告程序,不可違規處分或傾斜特定債權人,否則不僅喪失有限責任地位,甚至可能因侵害債權而須負個人賠償責任。因此,在不動產或其他非現金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