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子女,如何將房產取回?是否可以拿回已繳贈與稅?
問題摘要:
贈與財產後的撤銷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機制,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條件。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可以撤銷贈與,而部分已移轉的部分則可以撤銷其未移轉的部分。但是,經公證的贈與和為履行道德義務而贈與的情況除外。在生前贈與方面,如果贈與人已經將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則贈與人只有在受贈人符合特定情況下才能撤銷贈與,例如受贈人有故意侵害行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此外,贈與人的撤銷權存在著一年的時效性,即自贈與人知道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未行使即消滅。對於生前贈與的稅務處理,若在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已將贈與稅款繳納,且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則應予以退還。然而,如果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並完成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通常不予撤回贈與稅申報。但如果贈與人具有法定的撤銷權,並已依法律程序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將贈與物的所有權恢復給自己後,則可以申請退還贈與稅款。總之,生前贈與財產是一項合法的方式來安排財產分配,但在進行此項安排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並遵循相應的程序,以確保達到預期的效果。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
畢竟,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
不過,贈與在財產規劃上,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值得注意,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同條第2項)。贈與動產,在動產還未交付到受贈人前,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尤其,在贈與後,如子女不孝,究竟應如何收回?有二種方式,一種法定情形,如民法第408條、412、416條,另一則是約定負擔或條件方式,並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方式,以確保收回權益,分述如下:
生前贈與設定負擔並為物權登記
「贈與」或稱「生前贈與」,即指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因此生前贈與在避免受贈人不義,為了貫徹避免糾紛之觀點,如有需受贈人履行事宜,如盡孝道或給付孝敬金等,自於贈與契約中附加受贈人負擔,使受贈人如不履行該負擔,必須負返還責任,再者,如擔心在特定條件下,自己可能需要贈與物來周轉財務,亦可規定受贈人必須同意處分等,凡此不一而同,均在擔保贈與人利益之條款,均可附加於贈與契約。
若已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亦得將贈與列有負擔而依情形而行使撤銷權,即依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又上開負擔僅為債權行為,即令受贈人依約須返還受贈物,並無法確保受贈人有意願且有能力,此時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品,或在受贈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
擔保品可以理解,如受贈人未履行就可以執行擔保品,至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是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的登記,預告登記意義就是防止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拿去設定抵押借款的登記亦應是一種好方式,如何運用可以洽詢法律專業人士。
法定撤銷贈與財產
一旦贈與物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受贈人,原則上贈與人失去撤銷贈與的一般權利,除非出現特定法定情形。根據民法第416條,贈與人可以在以下情況撤銷贈與:
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近的家屬有故意的侵害行為,且該行為按刑法規定應受處罰。若受贈人有法定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即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值得特別注意,該條有短期法律消滅時效,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民法在雙方約定贈與後,但在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就必須要看受贈人是否有符合民法416條規定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亦即:(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故意侵害行為:
依民法第 416 條立法理由觀之,此款規定係為懲罰受贈人之加害及忘惠行為而設,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等之加害或忘惠行為,並不僅限於對其等人格權之侵害行為一端,法條文亦無明文排除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等之財產權上故意之加害行為。且人格權與財產權均屬贈與人等之重要法益,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等財產權故意加害行為之可非難性,如趁贈與人外出時放火燒毀贈與人之住家,或騙光贈與人僅存之積蓄,非必低於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等人格權故意加害行為之可非難性,應無限制贈與人僅得於受贈人為人格權之故意加害行為時,始得撤銷贈與之必要。惟不問係就人格權或財產權之侵害,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之強度與可非難性,均有高低之別,可否撤銷贈與,宜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為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不履行扶養義務:
如果受贈人有扶養贈與人的法定義務卻未履行。
至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已繳之稅款是否可討回贈與稅?
如撤銷贈與後,討回贈與物,如已繳之稅款是否可以討回?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
因之,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可資參照)。撤回贈與稅申報獲核准後,其已繳納之贈與稅應退還贈與人(財政部91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435號函可資參照)。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如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稽徵機關仍應就其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原則上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412條、第416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釋)
涉及贈與不動產後如何撤回贈與稅申報以及可能的退稅條件。根据民法及相關稅法規定,一旦不動產贈與完成並已繳納贈與稅,贈與人原則上不能撤回贈與或要求退稅,除非贈與人擁有法定撤銷權,並且得到法院的確認。
以下是幾個主要的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
民法第88條和第92條: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無效或可撤銷的一般規定。
民法第412條:如果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而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列出了受贈人可能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等情形,贈與人可以基於這些情形撤銷贈與。
此外,如果贈與合約中有附加條件或負擔,且受贈人未遵守這些條件,贈與人亦可依據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關於贈與稅的退還,若贈與已完成並繳納了贈與稅,但後來依法撤銷贈與且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則可以向稅務機關聲請退還已繳的贈與稅。這需要適當的法律程序來證明贈與的撤銷是合法且有效的,包括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書等。
一旦決定行使撤銷權,贈與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進行法定的調解過程,並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撤銷贈與的行為獲得法院確認,贈與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贈與稅。
這類案件的處理通常需要複雜的法律程序,因此,建議贈與人在考慮行使撤銷權時,應該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所有步驟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這些規定保護了贈與人在特定不良情形下的利益,同時也保障了法律交易的穩定性。不過,實際操作中應該謹慎處理,特別是在涉及大筆財產或家庭成員間的贈與時,建議由專業律師進行指導和文件的撰寫,以確保遵守所有法律規範並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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