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有無贈與稅問題?
問題摘要:
提前規劃和制定遺囑有助於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生前贈與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轉移財產,但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問題。尤其是親屬之間的財產買賣,如果無法證明買賣的真實存在,可能會被視為贈與,進而引發贈與稅的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目的是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方能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財產買賣被視為贈與,除非能夠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並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借得。在法律上,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親屬之間通過虛構買賣的方式逃避贈與稅,因此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約定為買賣,仍會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買賣是真實的。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親屬間通過虛構買賣來逃避贈與稅的課征。即使形式上是買賣,法律上仍推定為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是真實的。
當事人需提供支付價款的證據,且該價款必須是買受人自行支付的,而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獲取的。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不按贈與處理,而按真實的買賣處理。實務操作:如果兄弟之間的財產買賣約定的總價款與財產的市場價格相當,且能提供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據,經過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可以免征贈與稅。
支付價款的方式可以是部分現金、部分銀行貸款,前提是買受人的收入和財力能夠支持貸款償還。稅務機關會在事後追蹤查核貸款部分的支付情況。稅務申報: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即使被核定為非贈與行為,仍應進行贈與稅申報。若在事後發現資金被轉回或涉及贈與,需主動向稅務機關更正或補報,以免受到處罰。
如果當事人在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財產買賣中,無法提供充分的支付價款證明,或支付方式不符合規定,則仍然會被視為贈與行為,並按贈與稅處理。綜上所述,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交易要避免被認定為贈與,需要提供詳細的資金來源證明以及支付憑證,確保買賣行為的真實性,以免被依法課征贈與稅。
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免課贈與稅
揆其立法意旨係為杜防以該條款所列方式逃避贈與稅,故訂明視同贈與。惟為顧及事實起見,加列但書規定,明定如能提出具體之證明者,仍可不視同贈與(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故配偶間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究為買賣或無償贈與,應依具體之事實而為認定。如其為無償贈與者,須有無償之贈與契約在為前提;其為買賣者,則須提出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之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
例如兄弟間買賣不動產,若約定的買賣總價款與按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計算之金額相較,並無不相當,且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贈與稅。另外,買受人支付價款之方式,如係部分先付予現金,部分俟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再以向銀行之貸款支付者,倘經稽徵機關查證買受人之所得及資力足以償還貸款,則先予核認屬買賣,以便納稅人辦理過戶登記,惟對貸款部分是否確有辦理並支付賣方,將予列管追蹤查核。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六十四年七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四八三三號函補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之規定,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均得不以贈與論。」之意旨自明。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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