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有無贈與稅問題?

01 Jan, 2012

律師回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目的是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方能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例如兄弟間買賣不動產,若約定的買賣總價款與按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計算之金額相較,並無不相當,且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贈與稅。另外,買受人支付價款之方式,如係部分先付予現金,部分俟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再以向銀行之貸款支付者,倘經稽徵機關查證買受人之所得及資力足以償還貸款,則先予核認屬買賣,以便納稅人辦理過戶登記,惟對貸款部分是否確有辦理並支付賣方,將予列管追蹤查核。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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