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般應辦理什麼手續?
問題摘要:
關於處理家人過世後的財產繼承事宜,如在醫院或衛生所申請死亡證明後,方能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用於後續財產繼承等程序。名下有不動產的話,一定要申報遺產稅,需準備遺產稅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繳納或申請免稅證明後。準備地政事務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另外則視是其他財產(如股票)移轉登記:根據具體情況辦理相應手續及文件。
律師回答:
家人過世的時候,除了準備家人身後事以外,還需要準備死亡證明書以申請各項亡者的身後事,很多事項都必須有死亡證明書才能做,例如:遺產分配、汽機車繼承,還有最基礎的辦理禮儀流程也會需要繳交死亡證明書。
在醫院往生者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需準備往生者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證件核對資料。當親人在家中往生時,可攜帶出院時所辦理之診斷證明書文件至當地衞生所或醫療機構申請。衞生所會安排醫生至親人家中診視後開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係作為證明親人已經死亡之重要資料,申辦除戶、財產繼承,和遺產稅,並得作為法律糾紛的責任鑑定依據,又可能因保險、不動產或其他需要申辦手續而可能需要數份文件正本。
戶政事務
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
當事人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死亡登記,當事人申請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前來戶政所辦理死亡登記,再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即可(戶籍法第14條、戶籍法第36條)。
繼承人戶籍謄本:
當事人親自到場,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應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另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由海基會驗證。
繼承人印鑑證明: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如能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便可以全體繼承人名義辦理所有繼承手續,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法律上本來一個繼承人便可辦理所有程序。
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任人之原登記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書或授權書內容請註明印鑑證明申請份數。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門牌證明:
倘若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記載為舊門牌號碼(地址經過改編),為便於日後辦理國稅及地政事宜便利,須申請二份之門牌證明。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附繳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生前之戶籍所在地申報遺產稅,去國稅局拿表格填,或等國稅局公文通知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申報。我在申報完遺產稅也拿到完(免)稅證明後,才收到「遺產稅暨綜合所得稅申報通知書」財產多人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遺產稅申報即已達到完成申報的義務。其他繼承人若對已經提出的申報書有疑義,並認為有補報的必要,都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補報。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一)要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二)死亡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三)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的公文影本。(四)繼承系統表。(五)死亡人若留有外縣市的土地時,要準備這些土地的地價證明,而這些證明書請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時,請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房屋稅主管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請準備該公司死亡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八)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所準備的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繼承系統表:
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銀行、人壽資料:
至全國各地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土地、房屋不動產車輛等,本來需要找出存摺就去補登。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上市股票投資狀況,開集保戶證券公司補刷集保存摺,並需要向壽險同業公會 保單查詢。近來為擴大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之申辦效益,及落實一站式便民服務,自110年3月15日起總分處全功能櫃臺全面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並採線上作業簡化流程,將申請資料以電子方式傳輸予金融機構查調,由各金融機構逕復申請人。自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予申請人或申請人逕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資料, 以擴大申報遺產稅之申辦便利性。
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如有不動產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拿到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地方稅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
房地申請繼承登記
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先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拿表格,再準備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2.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但沒有的話可以用地政機關線上查詢就免附。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4.繼承系統表。5.繳費後的印花稅單。(地方稅務局先繳印花稅)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國稅局)7.土地登記申請書。8.登記清冊。9.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繼承人印章。10.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看文件,修改部份要補蓋章。
遺產分割協議書: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分配方式,便可直接依協議書內容進行登記。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重點在於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章,地方稅局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土地及房屋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地方稅局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應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無法作成遺產分割協議:
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幫全體繼承人到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但不能只登記自己是繼承人),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因之,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存款提領結清
可先補登存摺確定餘額,列入遺產稅申報。全體繼承人到現場不太可能,但可拿「繼承存款委託書」蓋印鑑證明章代理,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籍謄本。拿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繼承人未到現場者要附委託書等
集保股票繼承
集保戶之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檢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開集保戶的證券公司)提出轉帳申請,由參加人將繼承人檢具之相關資料,透過代轉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通知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繼承人集保帳戶。被繼承人名下有幾檔股票就要寫幾張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依照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完(免)稅證明所標示的股票)。帶所有繼承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章。沒繼承到股票的繼承人要在股份分配同意書寫上,分配到股蓋上印鑑證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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