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報遺產稅會怎麼樣?

17 Jan, 2017

問題摘要:

關於申報時間限制、罰款規定以及如何處理不動產繼承的部分。遺產稅的確是繼承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申報和繳納,以避免額外的罰款並順利進行遺產交付和移轉登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遺產稅 」就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遺留下所有財產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用意在於避免大家過度依賴遺產,同時藉由「 累進稅率 」的方式,讓社會的財富分配可以更加公平。

 

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法律規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六個月內為之,否則就會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此觀遺產及贈與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況且,沒有申報遺產稅,沒辦法辦理遺產交付及後續交付遺產等程序,此即遺產及贈與法第41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遺產及贈與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尤其在有不動產要繼承,一定要先去申辦遺產稅,取得完稅或免繳證明書,才能繼續完成遺產登記、交付的程序。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之但書規定,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申報遺產稅,僅需有一名繼承人作為代表申報即可。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法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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