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贈與稅?在遺產規劃上要注意什麼?
問題摘要: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提前進行遺產規劃的重要性,而不是視之為不吉利的行為。通過提前規劃,不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還可以為家庭成員提供保障,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對於遺產規劃和贈與稅,例如,瞭解免稅額度、分散贈與、選擇合適的資產類型進行贈與、利用信託等等,都是在遺產規劃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定期評估和調整遺產規劃也非常重要,因為家庭狀況和法律法規確實會隨著時間發生變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
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何謂贈與稅?
其中贈與稅是件應注事的事項,所謂贈與稅針對無償轉移財產行為所徵收的稅費,旨在調節財富的分配和避免財富的過度集中。在進行遺產規劃時,贈與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幫助資產的合理轉移,同時減輕未來可能產生的遺產稅負擔。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按照贈與人的意願分配財產,還可以避免家庭成員之間因爭產而產生的矛盾和衝突。
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贈予稅,乃係對於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包括財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的行為,對於贈予人所課徵之租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贈與稅是指因贈與行為而產生的財產轉移,受贈人需向政府繳納的一種稅費。當一方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時,受贈方根據法律規定需就接受的財產繳納一定比例的稅費。這種稅收的徵收旨在調節財富的分配,防止財富過度集中,並作為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在進行遺產規劃時,考慮贈與稅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透過合理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負,促進財產的有效轉移。以下是在遺產規劃上需注意的幾個關鍵點:
如何進行遺產規劃?
免稅額度和分散贈與
我國贈與稅制度都有一定的免稅額度。瞭解當地的免稅標準,合理利用這一免稅額度,可以有效減少稅負。利用每年的免稅額度進行分散贈與,可以在不觸發贈與稅的情況下,逐年將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此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考慮到贈與稅的免稅額度通常是基於每年的贈與金額來計算,通過分散在多個稅年進行贈與,可以利用每一年的免稅額度,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財產的種類
不同類型的財產在贈與時可能會有不同的稅負影響。不同類型的財產在贈與時可能有不同的稅務影響,因此選擇合適類型的資產進行贈與也是遺產規劃的一部分。
例如,如不動產估價仍以公告市價為準,相較於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次數可以更少。因此,選擇合適類型的資產進行贈與也是遺產規劃的一部分。贈與的財產之價值應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果是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9條)
利用信託和其他規劃工具
透過設立信託或其他遺產規劃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資產的分配方式和時間,同時可能達到節稅效果。信託可以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和控制權,在遺產傳承和稅務規劃上發揮重要作用,如自益信託不用繳贈與稅。
信託
設立信託可以提供資產管理和分配的靈活性,並可能達到節稅效果。根據不同的設置方式,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對稅務影響有所不同。
信託產生的利益包括原本信託的財產,以及財產所生的孳息。依信託的利益歸屬可以分為自益、他益及公益信託三種。如果民眾將財產委託他人管理,約定信託期間約滿後,財產利益回歸委託人自身,就是自益信託。若約定財產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便為他益信託。訂定信託契約可就財產本身及孳息之全部或一部選擇他益或是自益的組合。
採自益信託部分,因為財產在信託期滿後回歸本人所有,實際上沒有移轉行為,不用課徵贈與稅。若是以他益信託方式,在信託期滿後信託財產之受益人並非委託人,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公益信託,乃是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活動,故符合規定者亦免予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16-1條)。
其他財產移轉方式的考量
除了直接贈與外,還可以考慮其他財產移轉方式,如購買保險、設立家族基金等,這些方式也可以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有助於資產的合理傳承和稅務規劃。
利用其他財產移轉方式,要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相關規定: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
此須考量如財務狀況、家庭結構、法律法規等都可能隨時間發生變化。因此,定期評估和調整遺產規劃,以適應這些變化是必要的。鑑於遺產規劃和稅務規劃涉及複雜的法律和財務問題,尋求專業的財稅顧問或律師的幫助是非常必要的。他們可以提供專業建議,幫助制定最合適的遺產規劃。
遺產規劃是一項涉及財稅、法律及家庭關係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性工作,因此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是非常必要的。透過專業的財稅顧問或律師的指導,可以制定出更加合適、有效的遺產規劃策略,確保財產傳承的順利和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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