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產繼承?遺產繼承人是什麼?法定繼承順序是什麼?

19 Apr, 2017

問題摘要:

這些步驟確實非常詳細,對處理遺產繼承事務很有幫助。確定遺產繼承人、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申報遺產稅以及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每一步驟都是確保遺產繼承順利進行的重要步驟。特別是遺產稅申報和繼承登記的時間限制,要特別注意,以免錯過申報期限或面臨罰款。

律師回答:

處理遺產繼承的流程雖然涉及多個步驟,但只要按照法律規定一步步來,通常可以有效地解決相關問題。對於一般人來說是非常有幫助的指南。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遺產繼承人通常是「法定繼承人」,關於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順位」是依據民法規定而來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據此,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除有代位繼承的情況下,通常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如子輩優先於孫輩繼承)(參見民法第1139條)。而配偶具有當然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之權。

 

繼承順序和法定繼承人的規定是繼承權確認的基礎,從而確保每位潛在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遵守。繼承權的確定不僅涉及財產的法律轉移,也涉及到債務和其他法律責任的承擔。

 

關於上開繼承人資格,依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454號判例所示: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被繼承人之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自不得謂之無遺產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確定通常基於家族關係的直接性和親近程度,其中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具有優先繼承權。這種規定有助於保護家庭成員的經濟安全,特別是在家庭支柱突然去世的情況下。此外,當一位繼承人在法定繼承開始後即逝世,其繼承的權利可以通過代位繼承轉給其直系後代,這也顯示了法律對家族繼承連續性的尊重。

 

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拋棄及限定繼承),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就承擔了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與義務,但這不包括那些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或義務。這意味著,除了資產,繼承人也需要負責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

 

這個清查過程包括:

 

資產清查: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車輛、珠寶等。這需要通過查閱遺囑(如果存在)、銀行記錄、不動產登記、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來確認。

 

債務清查:包括信用卡債務、貸款、抵押貸款、未付賬單、稅務負債等。繼承人需要確定所有未結清的債務,以便了解繼承的淨資產。

 

評估負債:評估遺產的總負債是重要的,因為如果遺產的負債超過資產,繼承人可能會選擇放棄繼承(拋棄繼承)或選擇限定繼承,以避免承擔過多的債務。

 

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的確定: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納稅義務人可以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由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的申報。如果遺產管理人是由法院後來指定的,則從法院指定之日起計算申報期限。

 

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所以,當將被繼承人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遺產稅繳清前的限制: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進行任何形式的移轉登記。這意味著,在稅款完全繳納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不能將遺產轉讓給其他人或進行任何財產上的變動。

 

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否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逾期申報的後果:

如果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的申報,稽徵機關可能會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對納稅義務人加處核定應納稅額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

 

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繼承登記的時限:

繼承登記應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這意味著繼承人需要在這段時間內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

 

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所以,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的手續。

 

遺產稅繳清證明:

在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必須先申報並繳清遺產稅。繼承人在遺產稅全部繳清後,會收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這是進行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必要條件。

 

逾期登記的罰鍰:

如果繼承人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根據土地法,每超過一個月,地政機關可對其徵收應納登記費額的一倍罰鍰,罰鍰最高可達到應納登記費額的二十倍。

 

繼承人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 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 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 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二十倍。

 

罰鍰的免責條款:

如果繼承登記的延遲不是由申請人造成的(例如稽徵機關延遲處理遺產稅案件),這段時間可以從計算罰鍰的期限中扣除。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公平考慮,避免繼承人因為外在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處罰。

 

另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 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如果有人對這個流程感到不確定或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尤其是在確定繼承人、財產清查、遺產稅申報、以及繼承登記等方面,建議他們及時尋求法律顧問的幫助。此,適當的規劃和專業建議可以避免在繼承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財產損失。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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