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祇能管遺囑載明的遺產?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在台灣法律下的角色和職責。以下是關鍵點的總結:遺囑執行人由遺囑中指定,負責依照遺囑內容管理和處理遺產。其資格並無特定限制。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包括繼承登記、遺產稅申報、遺贈交付以及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等必要行為。在執行職務時,遺囑執行人被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遺囑執行人的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其他不屬於遺囑範圍的遺產,如未受遺囑指示,則由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管理。遺囑執行人在處理不動產遺產時,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和遺產稅申報,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方能進行遺產分配等後續程序。遺囑執行人可以獨立申辦遺囑繼承登記,無需繼承人事先同意或法院核准,但需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處理。遺囑執行人同時具備繼承人身份,這一點與一般遺產管理人有所不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
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首要了解遺囑執行人及其職務,遺囑執行人,由被繼承人藉由訂立遺囑的方式,指定他人依遺囑內容進行財產繼承分配的相關事宜。遺囑執行人資格並無限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認有編製遺產清冊可以製作交付繼承人,並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因執行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立遺囑,請安排「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和資格
執行人可以在立遺囑人身故後,拿遺囑協助做遺囑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遺贈交付、依遺囑內遺囑人的指示分配遺產......等程序。而且其他繼承人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喔!
當有「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會成為第一順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請立遺囑人記得「預留遺產稅源」給執行人(以保險安排現金是一個方式)。而在沒有拿到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前,遺產是無法過戶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的。
遺囑執行人,可以同時具備繼承人的身分。
職務內容與管理範圍:
遺產管理人悉就所有遺產具有管理權限,而遺囑執行人則只就與遺囑有關之財產為管理。所以如是與遺囑無關的遺產,繼承人就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並不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因此,民法第1215條所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限,應以與遺囑有關者為限,逾遺囑範圍之遺產,其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並不屬於遺囑執行人,也就是說遺囑範圍外的遺產,仍由遺產管理人或是繼承人管理處分。
簡單回答,當然僅能管理遺囑內所載遺產,否則為什麼叫遺囑執行人呢?這也看得出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最大的不同,因此,遺囑執行人就是負責執行並處理遺囑事務的人。
此部分可以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86號裁定要旨:「(一)遺囑執行人之管理權限僅限於與遺囑有關之遺產,與遺產管理人悉就全部遺產有管理權限迥異,此參諸二者關於遺產清冊之編製,前者僅於必要時編製,並以與遺囑有關之遺產為限,而後者則一定要編製,且就全部遺產為之,並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甚明。再參照遺產管理人之選定、職務、有無報酬等規定,俱與遺囑執行人迥異,益能區分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本有不同之考量,實難混為一談。(二)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六條之規定,繼承人就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並不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及訴訟實施權,是同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所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限,即應以與遺囑有關者為限,逾遺囑範圍之遺產,其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並不歸屬於遺囑執行人。」
登記和稅務:
被繼承人的遺產通常分為現金和不動產,其中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後,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遺囑執行者在依照遺囑內容處分該不動產前,除繳清遺產稅或取得免繳證明外,更應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向地政機關申辦管理者變更登記,經審查無誤後,地政機關將於該不動產地籍謄本加註管理者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取得不動產的管理者登記後,得依遺囑內容,分配不動產給其他繼承者。
繼承登記:
遺囑執行人執行之職務係屬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且經其切結自行負責,遺囑執行人自得單獨辦理繼承登記及抵繳稅款登記,惟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前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處分遺產,申請移轉登記時,應先申辦遺囑執行人登記。建議可先由遺囑執行人先行報稅,完稅後,再向地政機關連件申請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另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內政部90年4月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5130號函可資參照)
此亦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點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之職務。法院裁定之遺囑執行人執行上述職務時,無須再經法院之核准。」第75-1點:「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第77點「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之必要,依遺囑內容處分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及經法院之核准。遺囑指定變賣遺產之人非遺囑執行人時,遺產之處分應由該被指定人與遺囑執行人共同為之,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及經法院之核准。經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得再受理遺囑繼承登記,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繼承人,原核發之權利書狀公告註銷。」可稽。
總結來說,遺囑執行人在遺囑繼承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確保遺囑遵照遺囑人的意願執行,並負責管理和分配與遺囑有關的財產。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執行人-
瀏覽次數: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