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對於喪失繼承權與否可以爭執嗎?律師應如何協助辦理?
問題摘要:
在遺產法訴訟中常見的繼承權爭議,特別是針對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解析。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首先需要確定哪些人擁有繼承權,這涉及到親子身分的確認及可能的繼承權喪失情形。法律上對於喪失繼承權的條件包括故意對被繼承人施害、詐欺或脅迫等行為,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繼承人過世之後,當然就必須先確定繼承人有哪些,亦即哪些人有繼承權(除了涉及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問題外,其實往往涉及的是親子身分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後續才有辦法合法地進行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否則將來可能會滋生其他問題或紛爭。
確定合法繼承人的身份
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確定合法繼承人的身份,特別是在涉及親子身分關係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解釋繼承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而繼承權乃繼承人個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地位,並非與其他繼承人就特定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倘對繼承權之有無有所爭執,應以繼承權為標的,且以其利害關係相對立而有爭執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人為被告。
喪失繼承權與否--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如當事人之父親過世,自當事人小時候已經逕自返還印尼居住,當事人之父親生前曾表示將來不給其母親繼承遺產,經律師代為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對造繼承權不存在
根據民法第1145條,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情事」指的是對被繼承人進行的嚴重的侮辱或虐待行為。這可能包括言語上的侮辱、身體上的虐待,或其他形式的嚴重不尊重或侮辱行為。
這種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表示不願意讓該人繼承其財產,則造成該人喪失繼承權。這種表示可以是直接的口頭表示,也可以是書面的聲明或其他形式的清楚表示。換言之,被繼承人需要明確表示不願意讓該人繼承其財產,這樣才能有效地使該人喪失繼承權。
在解釋「當然失權」和「表示失權」之差別時,可以這樣理解:當然失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特定的行為或情況導致繼承權自動喪失,不需要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或決定。例如,如果某人被判刑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死亡,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這個人將自動失去繼承權。
表示失權則是指被繼承人明確表達不願意讓特定的人繼承其財產,這樣才會導致該人喪失繼承權。這需要被繼承人有意識地做出決定或表達,而不僅僅是由於特定的行為或情況而導致自動喪失繼承權。
總之,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包括在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以及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讓特定的人繼承其財產的情況。律師會協助當事人蒐集支持繼承權主張或質疑他人繼承權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親子關係文件、遺囑、財產證明、證人證詞等。律師還會分析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確保它們能夠在法庭上發揮作用。
協議分割與遺產分配
如果繼承人之間同意進行協議分割,律師可以協助起草合法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確保協議符合法律要求。律師也可以在協商過程中提供中立的法律建議,避免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而發生爭執。
遺產訴訟的風險管理
律師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預測可能的風險,並提供應對措施。
他們還會幫助當事人理解訴訟的潛在成本和時間投入,並在必要時提出和解或調解的建議,以減少訴訟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法律服務-
瀏覽次數: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