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對於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存在是否可以爭執?律師應如何協助辦理?
問題摘要: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保障繼承權的合法性和身份關係的真實性上具有重要作用。透過此類訴訟,當事人得以澄清自身的法律地位,避免繼承過程中出現身份爭議,進一步促進家庭法律關係的穩定與公正。在繼承法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特別是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收養關係及親子關係的辯證。婚生否認之訴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用於確認或否定婚生推定的法律效力。通過這一訴訟,當事人可以釐清親子關係的真實性,避免因虛假的身份關係影響繼承權或其他法律權利。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此類訴訟的程序與時效要求,為解決婚生推定相關的爭議提供明確的法律途徑,從而促進法律秩序的公平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繼承人過世之後,當然就必須先確定繼承人有哪些,亦即哪些人有繼承權(除涉及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問題外,其實往往涉及的是親子身分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後續才有辦法合法地進行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否則將來可能會滋生其他問題或紛爭。而繼承權乃繼承人個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地位,並非與其他繼承人就特定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倘對繼承權之有無有所爭執,應以繼承權為標的,且以其利害關係相對立而有爭執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人為被告。有時候有些繼承人並非屬於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孩子,或是雖然是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孩子,但其實跟父母沒有血緣關係,亦或是雙方有無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有沒有終止,都可能會影響到繼承地位有無的問題。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按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凡法律上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否有爭議者,且該爭議與當事人法律權益具有即時相關性,均可提起確認訴訟。此類訴訟的重要性在於,親子身份關係的存否是繼承權及其他法律權利的基礎,若未解決此問題,繼承權的行使將面臨障礙。
此類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與「否認子女或生父之訴」不同,並無提訴期間的限制,但是仍要留意若另外涉及繼承回復請求權及相關訴訟,有繼承權的時效限制。其規範目的乃因親子身分關係之存在與否,為該「子女」與「其父母」及第三人間,各種親屬與繼承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就此身份關係發生爭議而有確認利益者,應得以訴訟之方式解決紛爭。
當事人與戶籍登記上之(養)父母間,當初並非基於真實收養之意思而為收養登記,其收養關係之存否有所疑義,對於身分及繼承之權益有所影響。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涉及到正式的法律程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有真實的意圖進行收養。同時,終止收養關係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是一種針對法律上親屬身份是否成立而提出的訴訟,該訴訟的結果對於當事人的繼承權益具有重要影響。此訴訟適用於當事人與戶籍登記上的父母或養父母之間,因登記並非基於真實的親子或收養關係而產生爭議的情況,或涉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效力問題。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目的是解決親子身分認定的法律糾紛,進而確保與此相關的繼承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收養關係存在與否:
針對收養關係的存否,法律明確規定收養關係須基於雙方的真實意圖,且需要履行正式的法律程序。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收養登記並非基於真實的收養意思,例如僅為應付社會或家庭壓力而進行登記,則可以透過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予以解決。這類案件常見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意識到收養關係的虛假性,而希望廢止登記,以釐清身份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同時,終止收養關係通常需要提交書面申請並符合法定程序。
認領存在與否:
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規定在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70條又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看起來只有生父可以提出撤銷認領訴訟,不過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因此包括被認領人及其生母、生父、認領人及其繼承人皆可提出家事事件法第3條甲類第三款、同法第67條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主張該認領行為無效。
實務認為此類案件涉及生父血統及被認領人的身分具公益性質,不適用關於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的規定,並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實依職權調查證據。此類案件的爭執為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有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由原告先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法院認有必要時,依原告聲請或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緣鑑定(例如至醫事檢驗所或各大醫院),如果他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鑑定,法院自得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的判斷。
婚生否認之訴
此為婚生否認之訴,旨在對婚生推定的法律效果進行挑戰。婚生否認之訴是為配套第1063條第1項所建立的婚生推定制度,其法律目的在於維護親子關係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防止因婚姻推定規則而造成不公平的法律後果。婚生推定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婚姻內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但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與其父無真實血統聯繫時,得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撤銷婚生推定的效力。
婚生子女推定及推翻:我國法律對於婚姻關係中誕生之子女推定,法定父母的子女。然而,這種推定有時可以被推翻,如通過DNA檢測來證明血統關係的真實性。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乃婚生推定制度之明文。
此制度係於法律上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妻受胎者乃與其父母具有真實血統聯繫之子女。於民法上,具有法律上地位之子女,原則上限於「婚生子女」,故以一定之形式要件推定子女具有婚生性,應有其必要。惟所謂婚生子女,僅係法律上身份關係之概念,事實上其父母子女間,是否確實具有自然意義的親子關係,仍有否定之可能。
按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為婚生否認之訴。作為同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之配套,婚生否認制度係以「訴訟」之方式,推翻前項推定所賦予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就其要件,現行法雖規定為「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惟解釋上應係指其父與子女間不具有真實血統聯繫。
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第2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第3項)。」
家事事件法第64條對婚生否認之訴進一步規範其程序與提起時效。根據第64條第1項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法定提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繼承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這條文反映出法律對繼承權保障的重視,尤其在涉及親子關係爭議的情況下,允許利害關係人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第2項明確指出,繼承權被侵害之人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以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避免無限制的法律爭議。
第64條第3項針對在訴訟進行中原告死亡的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若原告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自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若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則不得承受訴訟。此規定旨在平衡繼承權受侵害者的救濟需求與法律程序的安定性,確保訴訟不因原告死亡而導致程序的無限延長。同時,也藉由設立時效限制,避免訴訟長期懸而未決,對相關各方的權益產生不確定性。
DNA檢驗方法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其對血緣關係存否的懷疑具有合理依據,並可能命令進行血緣鑑定。如果相關當事人拒絕鑑定且無正當理由,法院將綜合其他事證做出對拒絕鑑定一方不利的判斷。這類案件具有公益性質,因此法院在處理時不適用認諾、訴訟上自認等規定,並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法律上並無提訴期間限制,但若案件涉及繼承回復請求權或相關訴訟,則需注意繼承權的時效限制。例如,若一方主張自己為被繼承人的親子,而該身份關係將影響其繼承資格或繼承份額,則確認親子關係的結果將直接影響繼承權的歸屬與分配。
DNA檢驗是一種常見的方法,用來鑑定父子或母子之間的血統關係。這種檢測通常由專業機構進行,並且在法律程序中可能作為證據使用。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可能有權要求認領父母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考慮子女與父母之間的實際關係,包括是否有撫育的行為。
如果親子關係存在爭議,可能會提起確認訴訟,法院將根據證據來確定親子關係的真實性。總之,處理這些問題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咨詢,以確保各方的權利得到保護,並根據當地的法律程序進行。建議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討論這些問題,以獲得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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