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協議是否可一部分繼承人簽署?可否針對一部分財產?
問題摘要:
協議分割遺產的主要特點在於,它是基於全體繼承人自願的合意,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達成遺產的分配。即使協議中只涉及到部分遺產,只要各繼承人對該部分遺產的分割達成一致,該協議就具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不會受到分割範圍限制,繼承人之間的合意仍然可以有效地進行遺產的分割,無需一次性處理所有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協議合意是指繼承人之間在處理遺產時,達成一致的意見,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財產的分割、轉讓或其他安排。遺產協議的合意認定對於保障繼承人之間的合法權益以及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具有重要意義。遺產協議的成立與合意。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當有多名繼承人時,繼承人可以就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在這樣的協議中,所有繼承人需對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的意見,這樣才能確保遺產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協議未能達成一致,遺產的分配則需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1條定有明文。遺產分割,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按照共同繼承人之應繼分,將繼承財產分配於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行為。
遺產協議合意的認定不僅僅依賴於繼承人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同意,還需要考慮到協議過程中的其他因素。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遺產分割,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按照共同繼承人之應繼分,將繼承財產分配於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行為。
協議分割是指在「所有共同繼承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將遺產進行分割的一種方式,全部的繼承人都必須同意並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生效。所有繼承人必須同意協議分割,若排除部分繼承人,該協議即被視為無效。一旦共同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除非所有繼承人再次一致同意進行重新分割,否則不得再主張進行分割。完成協議分割後,繼承人們並不會馬上擁有分割後資產的獨立所有權,而是獲得履行協議的請求權,代表他們有權按照協議要求進行遺產的分割。如果遺產中包含不動產,那麼便可以要求製作移轉物權的文件,並進行相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參見民法824條)
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
協議分割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基於共同合意而進行的遺產處分行為,不一定要求一次性分割所有遺產。
協議分割遺產契約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始生協議分割遺產效力,並須全體繼承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該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之同意,即屬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參照)。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應為無效。
部分遺產進行協議分割,該協議仍然有效
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使僅就部分遺產進行協議分割,該協議仍然有效。這一點與繼承人片面提出的訴訟請求有所區別。在訴訟中,若繼承人單方面提出分割遺產的請求,則必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提出分割訴訟裁判。這反映協議分割與訴訟分割之間的根本差異。
協議分割遺產,既係全體繼承人合意處分遺產行為,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此與繼承人片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訴請分割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參)。
繼承人在提起裁判分割遺產之訴訟時,必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能僅針對其中的部分遺產進行分割裁判。若繼承人未能在分割訴訟中提出全體遺產的分割請求,法院將無法僅對部分遺產作出裁判。
則兩造繼承鍾新任之遺產情形如何﹖倘(一)、(二)、(三)、(四)號土地僅係該遺產中之一部分,鍾維雙如非請求就兩造繼承鍾新任之一切權利義務為分配(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參照),既非消滅兩造所繼承鍾新任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僅請求就上開土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能否謂係請求分割遺產,即非無推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民事判決)
遺產分割不必一次性處理所有財產,可以根據繼承人之間的協議進行部分遺產的分割處理。因此,即使僅請求針對特定土地進行分割,該請求仍可以被視為合法的遺產分割行為,並且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這顯示出遺產分割在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部分處理,並且不需要涵蓋所有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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