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分割遺產後超過5年可免除遺產債務連帶責任嗎?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乃先決條件在於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繼承人完成分割後,若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則繼承人五年後即能免除連帶清償責任,使繼承結束時的債務問題不致無限度地延續下去,彰顯法律保護繼承人之用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遺產的分割牽涉到公同共有關係的終止,唯有在公同關係終止後,公同共有關係才得以消滅,從而打破遺產之不可分性,進一步進行遺產的清算並完成實際上的分割。此一程序說明,繼承人若要就遺產實行各自的權益分配,勢必要先排除公同共有的限制,使遺產能夠被確定地分配於各繼承人名下。

 

遺產債務連帶責任

當繼承開始時,只要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便會自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一併繼承,並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論債務總額多少,每位繼承人皆須負擔清償的義務。然而,畢竟繼承人的債務係由被繼承人留下,若債權人遲遲未行使其權利,於情理上並無理由使繼承人承擔過度的風險或不利益。

 

正因如此,立法上對繼承人有特別規定以避免導致無限期的不公平債務負擔。民法第1171條第2項正是此規定的核心:「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此處的五年期間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除斥期間,其法律效力為一旦時限屆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的連帶責任即告免除,完全不需當事人提出任何主張。

 

並且,既然法律明確規定為除斥期間,就代表五年屆滿後便無法再生效力,更無可能由繼承人重行承認或放棄時效利益。這項制度設計凸顯法律對於繼承人利益的保護,也敦促債權人必須及時行使其權利,否則就會因時間拖延而失去對繼承人的請求可能。其具體操作模式是:當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之日即成為起算點,若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期在分割後才到期,則自該清償期屆滿起計算五年,期滿便解除繼承人原本的連帶責任;若清償期在分割前已到期,則自分割完成當日開始計算五年,繼承人亦可免責。此亦顯示出當繼承人想要真正脫離被繼承人的不確定債務時,儘速完成遺產分割便顯得十分關鍵。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繼承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3條=民法第1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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