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否撤回?
問題摘要:
遺囑撤回是遺囑制度中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賦予遺囑人根據自身情況調整遺囑內容的彈性,並確保其最終意志得以實現。明示撤回需遵循遺囑的形式,法定撤回則針對遺囑人行為或事實情況自動生效。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遺囑撤回的根本目的是尊重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同時維護遺囑在法律上的穩定性與公正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種情形當然要尊重立遺囑人的意識,所謂遺囑的撤回,也就是如果立遺囑,之後又後悔,就要規定怎麼撤回。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撤回的核心意義在於使一份原本有效的遺囑全部或部分失效,這是遺囑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既然遺囑是基於遺囑人的自由意志所訂立,那麼當遺囑人心意發生改變時,自然可以選擇撤回或廢止遺囑。自書遺囑因遺囑人可自行增刪修改內容,所以在實務上不一定需要正式撤回即可進行調整。然而,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形式的遺囑,因製作時涉及見證人或公證程序,無法由遺囑人自行更改內容,否則會影響當初製作遺囑時的完整性與可信度。因此,這些遺囑類型若需更改內容,必須透過撤回並重立新遺囑的方式辦理。
遺囑之撤回是指遺囑人為有效之遺囑後,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之遺囑不發生效力之謂。民法對於遺囑之撤回定有詳細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民法第1219條)和法定撤回(民法第1220條至第1222條)。前者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後者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二)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撤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三)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遺囑撤回的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與法定撤回兩種。明示撤回根據民法第1219條的規定,遺囑人可隨時以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部分內容。若遺囑人欲明示撤回遺囑,必須另立新遺囑來撤回舊遺囑,但新舊遺囑的形式不必相同,例如原遺囑為公證遺囑,撤回時可以使用自書遺囑。遺囑撤回可以針對整份遺囑,也可以僅針對部分內容,但若僅撤回部分內容,必須清楚標明撤回的範圍,以避免未來的爭議。例如,若遺囑人欲撤回整份舊遺囑,可以在新遺囑中註明:「茲以本遺囑撤回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所作成之公證遺囑全部內容,有關本人遺囑均以本遺囑為準。」若僅撤回部分內容,則可以註明:「茲以本遺囑撤回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所作成之公證遺囑第四點有關遺贈之內容,相關遺贈事項均以本遺囑為準。」
法定撤回則是在遺囑人未明示撤回的情況下,基於某些法律規定或行為而自動視為撤回。第一種情形是前後遺囑牴觸,根據民法第1220條規定,若遺囑人立多份遺囑且內容牴觸,則後立遺囑的內容優先於前遺囑,此即「後遺囑優先原則」。例如,遺囑人原先訂立遺囑將A土地交由長子繼承,但一年後又立新遺囑將A土地交由次子繼承,此時新遺囑的內容生效,而舊遺囑中有關A土地的部分即失效。
第二種情形是遺囑與行為牴觸,根據民法第1221條規定,若遺囑人立遺囑後進行與遺囑內容不一致的行為,則該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例如,遺囑人立遺囑規定將A土地贈與乙,但在生前將A土地出售或贈與他人,則遺囑中關於A土地的部分即失效。
第三種情形是遺囑的物質撤回,又稱擬制撤回。根據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可以通過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載「廢棄」字樣的方式,使遺囑失效。例如,遺囑人將遺囑撕毀、燒毀,或直接在遺囑上註明「本遺囑廢棄」並簽名,即可使該遺囑失效。這種方式操作簡單,且直接表達遺囑人的撤回意願。
由於遺囑的內容與效力會隨著遺囑人生命中的變化而受影響,因此定期檢視遺囑是十分必要的。我建議每位遺囑人為自己設定一個「遺囑檢視日」,例如每年的生日,將遺囑拿出來檢視,根據當前的家庭狀況、資產變化及個人意願進行調整,確保最終的遺囑能完全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透過這種方式,遺囑人可以更從容地面對人生的不同階段,同時確保財產的分配方式符合自己的期待,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與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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