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提出遺產分割訴訟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採取公同共有的遺產繼承制度,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遺產整體共同持有,不得單獨處分。若繼承人希望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並辦理相關登記,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判決分割後,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將終止,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取得財產,並辦理個別登記。遺產分割不涉及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僅須支付登記費。透過遺產分割,繼承人可明確其財產權利,避免因公同共有關係導致的處分困難,並確保自身的財產權益能夠受到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繼承的法律制度中,世界各國主要分為「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兩種模式。分別共有主義的概念是,每位繼承人對遺產的每一部分皆享有獨立的應繼分,換句話說,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割前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然而,我國民法採取的是公同共有主義,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整體遺產皆為共同持有,並不得單獨處分特定財產。民法第115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意味著,任何一位繼承人無法單方面出售或轉讓遺產中的個別財產,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或經法院裁判後,才能對遺產進行有效處分。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共同繼承人的準公同共有,因此,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單獨受領清償款項。
 
民法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公同共有物的分割,應準用關於一般共有物分割的規定,這表示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然而,遺產的分割並非單純的財產分割行為,而是一種公同共有財產的清算程序,原則上應將遺產整體進行分割,而非僅針對特定財產進行處理。
 
在遺產未分割前,即使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遺產仍屬於所有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若繼承人希望將其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持有,則必須依據繼承人的申請進行登記。若繼承人透過協議分割遺產,可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即使該分割行為實際上屬於共有物分割,仍應適用遺產分割規範,並不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的課徵問題。不論繼承人是否已多次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最終只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並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即可根據具體個案情形,選擇「分割繼承」、「共有型態變更」、「和解繼承」或「調解繼承」等登記方式。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因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始為公同共有,是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仍為遺產,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應依繼承人之申請,其以協議申辦遺產分割登記者,得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本部86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8606128號函參照)。該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雖係共有物分割,而準用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惟仍無礙其為遺產分割之結果,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不論此間是否因繼承辦竣數次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得依具體個案情形及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以「分割繼承」、「共有型態變更」、「和解繼承」或「調解繼承」等為登記原因。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多位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來分割遺產,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該怎麼辦?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
 
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才可以,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遺產之分割涉及公同關係之終止,必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遺產之不可分性打破,始得進行遺產之清算,即遺產分割行為。
 
民法上,物屬於「公同共有物」時,任一位權利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像是將該物賣給其他人,都要經過所有權利人的同意。而遺產還沒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分割,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前,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物。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遺產。
如果遺產內包括很多大大小小的動產、不動產,或是有多數繼承人,便很容易無法達成共識,無法好好利用遺產,造成所有繼承人的困擾。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按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來分割遺產,導致遺產分割登記無法順利辦理。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位繼承人皆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達到分割遺產的目的。遺產分割的核心在於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使遺產轉變為可分割的財產,進而進行清算。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依照公平原則,考量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遺產的性質及繼承人之間的特殊情況來決定分割方式。若法院判決分割遺產,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權利將由公同共有關係轉變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依法登記為個別所有。
 
遺產尚未完成分割前,繼承人無法單獨處分遺產,也無法強制其他繼承人同意特定的分割方式。由於公同共有的性質,任何對遺產的處分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若遺產內含多種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及債權等,且繼承人眾多,則更容易因意見分歧而陷入僵局,進而導致遺產閒置或無法妥善運用。因此,為解決此困境,通常需要透過遺產分割,使遺產轉變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繼承人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從而排除公同共有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須針對被繼承人所有的「全部」遺產進行分割,包括不動產(如土地與建物)、動產(如現金與珠寶)、存款、股票、債權等,不能僅針對特定遺產項目進行部分分割。法院在判決分割方式時,會考量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若有繼承人獲得較高價值的不動產,則可能須支付補償金予其他繼承人,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此外,若繼承人選擇透過協議方式進行遺產分割,則應明確訂立分割方案,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透過協議方式完成分割的遺產,亦須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正式生效。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分割標的物-整體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822條=民法第829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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