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要一定要分割全部遺產嗎?可以保留部分不分割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採取公同共有主義,因此在遺產正式分割前,繼承人無法單獨處分個別財產,而應以整體方式管理與處理遺產。遺產分割的目的在於消滅公同共有關係,使繼承人能夠獲得獨立的財產權。遺產分割可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方式進行,若無法協議,則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依法進行分配。在法院裁判分割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採取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在訴訟過程中,若遺產範圍存在爭議,則須由法院先行確認,確定哪些財產應納入遺產範圍後,再進行分割。此外,遺產中的債務亦需一併考量,確保所有繼承人均能公平承擔相關負擔。因此,在繼承案件中,繼承人應完整清查遺產範圍,並確保所有遺產均納入分割程序,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可透過法院裁判方式來解決分割問題,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均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有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之對立,依前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亦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對之,依後者,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係採公同共有主義。又,遺產中之債權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為清償,共同繼承人不得按其應繼分受清償或單獨受領。
在我國法律體系下,關於遺產的共同繼承,主要存在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對立。依分別共有主義,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每個部分均享有應繼分,並且在遺產分割前,即可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然而,我國民法採取的是公同共有主義,根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意味著,在遺產正式分割之前,繼承人無法獨立處分個別遺產的部分,必須以整體方式管理和處理所有的遺產。此外,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共同繼承人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共同繼承人進行清償,而繼承人亦不得依個別的應繼分單獨受領清償款項。由於公同共有關係的限制,繼承人通常希望能夠盡早分割遺產,以便能夠獨立管理和處分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然而,遺產分割涉及的是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在公同關係正式終結後,遺產的不可分性才會被解除,繼承人才能夠真正獲得獨立的財產權。因此,遺產分割的過程並不僅僅是針對個別財產進行處理,而是涉及整體遺產的清算與分配。
遺產分割必須依遺產分割相關的法規進行,而公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則上應適用一般共有物分割的規定。然而,由於遺產具有清算性質,因此遺產的分割應當以整體方式進行,而非僅針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處理。繼承人不得僅選擇某一筆遺產來進行分割,而應將所有遺產視為一個整體來處理,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均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分配。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若欲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可以一位或數位繼承人為原告,對其他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實務上認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參照。)
遺產分割的方式可以分為協議分割與法院裁判分割兩種。若繼承人之間能夠達成共識,則可透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分割,這樣的方式較為簡便,亦能夠減少訴訟成本。然而,在多數情況下,特別是當繼承人較多時,通常較難達成協議,因此便需透過法院裁判來決定分割方式。
在法院裁判分割的情形下,繼承人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原告,向其他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及遺產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分配。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應先確認遺產範圍,並審查是否涉及債務問題,然後再決定適當的分割方式。
在判決分割時,法院通常會採取「實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的方式。實物分割是指將遺產直接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將不同的不動產分給不同的繼承人,而變價分割則是指將遺產出售後,將所得款項依繼承比例進行分配。法院會根據遺產的特性與繼承人的需求來決定最合適的分割方式。
此外,在遺產分割訴訟過程中,若繼承人間對於遺產範圍存在爭議,例如某筆財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則該筆財產應先由法院進行確認,確定是否屬於遺產範圍,然後再納入分割範圍內。若有繼承人主張某筆財產為借名登記,即該財產雖登記於某人名下,但實際上應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則該繼承人須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並透過法院確認該財產是否應納入遺產之內。此外,若遺產中包含債務問題,例如某繼承人主張其曾代墊被繼承人生前的醫療費用、稅費等,則該繼承人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其他繼承人共同分擔這些費用,確保所有繼承人均能夠公平承擔遺產所涉及的負擔。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分割標的物-整體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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