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能否請求僅分割部份遺產?如果部分遺產有協議會影響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欲單方面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則須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提出請求,這是因為法院判決分割遺產的目的,在於徹底終止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僅針對部分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進行處理。然而,若繼承人能夠透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遺產分割,則不受此限制,全體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與共識,先行就部分遺產進行分割,而無需一次性完成全部遺產的分割。因此,在遺產繼承的實務操作中,若繼承人之間能夠協商分割,通常能夠更有效率地完成遺產分配,而無需透過法院程序來進行完整的遺產分割決定。但若無法協商達成共識,則只能透過法院裁判來決定遺產的最終分割方式,並且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必須以全部遺產為對象,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作出分割裁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繼承的法律制度中,關於遺產之共同繼承,立法上存在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對立。依分別共有主義,各繼承人對於各個遺產按其應繼分享有應有部分,於遺產分割前,即可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然而,我國民法採取的是公同共有主義,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在正式分割遺產之前,所有繼承人對於遺產都具有共同的權益,而無法單獨處分個別遺產部分。
此外,民法第828條第2項的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受到公同共有的約束,必須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方能進行遺產的管理與分割。遺產中的債權亦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清償,而共同繼承人不得依個別的應繼分單獨受領清償款項。由於公同共有的法律特性,繼承人在管理、處分或使用遺產時,通常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導致遺產管理效率低落,因此,繼承人往往希望透過遺產分割來終止公同共有的狀態,使自己能夠獨立管理和處分所繼承的財產。然而,遺產分割涉及公同關係的終止,只有在公同關係正式消滅後,遺產的不可分性才會解除,繼承人才能真正取得獨立的財產權。
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除非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者共同繼承人間有契約約定禁止分割的情形外,原則上遺產應當整體進行分割,而不得僅就部分遺產進行分割。這是因為遺產分割的目的,在於終止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僅僅消滅部分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因此,繼承人若欲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則應以整個遺產為請求分割的對象,而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提出分割請求。
協議分割遺產,既係全體繼承人合意處分遺產行為,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此與繼承人片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訴請分割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參)。
然而,若繼承人之間能夠透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遺產分割,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協議分割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基於合意所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因此,在協議分割的情形下,並不要求必須一次性將全部遺產分割完畢。只要全體繼承人對於部分遺產的分割達成共識,即可先就部分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其效力依然有效,這與單方面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有本質上的不同。
繼承人間的協議分割,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合意,即便僅涉及部分遺產,仍然有效,與法院判決分割遺產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
法院在判決分割遺產時,須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進行分割裁判。因此,在遺產分割的程序上,若繼承人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則可以靈活處理,不必拘泥於一次性完成所有遺產的分割;但若需透過法院裁判,則法院必須以全部遺產為對象,進行完整的分割決定,而不能僅針對部分遺產作出裁判。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當繼承人之間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時,通常會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遺產。在法院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時,通常會依據遺產的特性與繼承人之間的具體需求,選擇適當的分割方式。
常見的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實物分割指的是直接將遺產按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將不同的不動產分配給不同的繼承人;而變價分割則是將遺產變賣後,再依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以確保各繼承人的權益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然而,由於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以全部遺產為處理對象,因此,在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的過程中,若繼承人對遺產範圍存在爭議,例如某筆財產是否應納入遺產分割範圍,則法院須先進行確認,再納入分割程序。此外,若遺產中涉及債務問題,例如部分繼承人主張其曾代墊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用、稅費等,則法院亦會一併考量,確保所有繼承人能夠公平承擔遺產的相關負擔。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分割標的物-整體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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