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人遺產應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出家後,出家人士的法律權利義務不會因為出家而改變,包括工作、言論、遷徙、納稅和服兵役等,只有姓名會改變。出家雖然意味著與俗家親屬在經濟上的關係疏離,但這並不改變其繼承權利。即使是出家為僧或為尼的女性,仍然擁有繼承權。除非出家人在生前立遺囑將財產交由寺院處理,否則其遺產會由俗家子女全額繼承。即使出家人已經與俗家親屬斷絕經濟關係,他們仍然有權繼承俗家父母的財產,寺院無權處理或接收這些遺產。
律師回答:
當出家人去世後,法定繼承人應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清理遺產及申報遺產稅,避免遺產爭議或權益受損。若出家人未留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則遺產將依法歸屬國庫。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出家人於生前妥善規劃遺產分配,立下符合法律規範之遺囑,以確保遺產得以依照其意願妥善處理。
出家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出家有所改變,出家後,其工作、言論、遷徙、納稅、服兵役等權利義務,及與家人親屬間的監護、繼承關係,均與出家前相同,在法律上,出家後所能改變的僅是「姓名」。僧尼出家,或許代表與其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老、病、死均交給寺方負責,也就順理成章將財產交由寺院處理,但這並不代表寺方就是僧尼的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對於已出家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又依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199號民事判例,已出家為尼之女子,現行法並不否認其繼承權,是以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時,已出家為尼的姑姑仍有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亦即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具有優先繼承權,除非該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否則其繼承權不會因其他因素而喪失。即便繼承人已出家為僧尼,其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並不因其宗教身份或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喪失繼承權利。
法律並未因繼承人出家而剝奪其繼承權,因此,已出家為尼的女子仍依法享有繼承權,與未出家的其他繼承人相同。在實務運作上,當祖父過世後,其遺產需依法律規定進行分配,所有法定繼承人皆享有相應的繼承份額。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所有法定繼承人列入,包括已出家的姑姑,否則將構成繼承程序上的瑕疵。
若已出家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其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否則仍視為繼承人之一。若其未在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則其對遺產的權利義務仍須依法承擔,包括應納遺產稅及分配遺產。此外,若其他繼承人未將已出家的繼承人納入繼承程序,可能引發繼承權爭議,導致遺產分配程序產生糾紛,甚至影響遺產稅申報的合法性。
反之,如被繼承人為出家人的話,因為其無子女
被繼承人若為出家人,因其無子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由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即其父母仍在世時,由其父母承受全部遺產;若父母已過世,則依民法第1140條,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承受其遺產。遺產由第四順位之祖父母承受,若祖父母亦已過世,當無任何法定繼承人時,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最終歸國庫所有。
出家人之財產繼承問題常涉及宗教團體內部規範,部分宗教規範中可能約定出家人不得持有個人財產,甚至將其所有財產視為宗教團體共有財產,但這僅屬於宗教內部管理規範,並不影響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繼承權利。因此,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則其財產仍依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處理,宗教團體不得直接主張該遺產歸屬於該宗教機構。除非出家人於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表明其遺產歸屬於特定寺廟或宗教團體,否則該遺產仍應依法定繼承人承受。
若出家人於生前有立遺囑,則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應符合法律要件,並可依法將全部或部分財產遺贈予宗教團體、公益機構或特定個人。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等,否則可能因程序瑕疵導致無效。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應依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但仍需遵守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規定,即若仍有法定繼承人存在,遺囑不得侵害其特留分。若法定繼承人認為遺囑侵害其特留分,可依民法第1225條向法院主張特留分減損請求權,以維護其繼承權益。
在實務上,若出家人去世後,寺廟或宗教團體主張其遺產應歸宗教機構所有,則應提出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或契約文件作為依據,否則法定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繼承。此外,若寺廟或宗教團體在無合法依據下占有出家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要求返還被侵占之遺產。法院於審理時,將依據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宗教團體與其關係、遺囑內容及法定繼承順序等綜合判斷,以確保遺產分配符合法律規範。
此外,若出家人於生前接受宗教團體供養,並以自身財產捐助寺廟或宗教機構,則該財產之歸屬需視其生前之捐贈行為是否具法律效力。若出家人自願以契約方式將財產贈與宗教團體,且該契約符合民法第408條之贈與要件,則財產移轉有效,繼承人無權再行主張。但若無具體契約或明確贈與行為,則該財產仍應納入遺產繼承範圍,由法定繼承人依法承受。
關於「特留分」,係指如果被繼承人在世時,先對自己將來遺產做一分配,用遺囑來預做處份,但對此處分有所限制,他所能處分的,只在法律所規定繼承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此外,在台灣,繼承權利基本上為平等的,但傳統觀念上,均認為女兒嫁出去即喪失繼承權,而社會上常發生要求嫁出去之女兒填寫拋棄繼承書之情形,而養子女和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如果能證明其身分的話,還是和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的權利。
除非出家人在生前立遺囑,聲明將遺產交由寺院處理,否則其遺產仍是由俗家子女全額繼承,反之,出家人也有權繼承其俗家父母的財產,因此,寺方不僅無權代出家眾的家屬處理其遺產,就連出家眾喪禮的奠儀,家屬也有權收受,過去曾有家屬與寺方上法院爭奠儀,寺方遭判敗訴的案例。而出家人生前立遺囑,也必須符合民法,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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