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房產,稅這樣繳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繼承人超過兩人,可透過申請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方式,完成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登記而影響自身權益。然而,若不動產仍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在稅務繳納上仍須承擔連帶責任,即便某繼承人已繳納自身的應負擔部分,仍可能受其他繼承人未繳稅款的影響。此外,地價稅的分單繳納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若不動產為分別共有,則每位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地價稅,免除連帶責任。至於動產部分,繼承人可由其中一人出面繳納應負擔稅額,並無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但遺產稅未完全繳清前,該動產仍須共同管理,無法任意分割或處分。因此,繼承人應積極規劃並辦理繼承登記及相關稅務事宜,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若有兩人以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的規定,可向國稅局申請依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進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並加收規費。若繼承人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仍未辦理者,將會被列冊管理十五年,屆滿仍未辦理者,不動產可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因此,繼承人應儘早完成相關登記,以免影響財產權益。
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仍處於公同共有關係,這表示任何遺產在正式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皆共同擁有,不能單方面進行處分。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公同共有人應視為一體,全體繼承人皆為納稅義務人,因此,每位繼承人對於遺產稅的全部金額都負有繳納義務。即便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了自己的遺產稅,該行為僅能讓其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仍然無法豁免其他繼承人未繳清部分的責任。換言之,若尚有未繳清的遺產稅,即使部分繼承人已經依法完成自己的納稅義務,仍須共同負責未繳部分,直至全部稅款繳清為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當繼承人超過兩人時,可在繳納期限內,依民法第1144條申請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待個別繼承人繳清自己應負擔的遺產稅後,國稅局即會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倘若逾期未辦理,地政機關將列管該筆不動產,並可能於15年後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屆時繼承人不僅喪失該不動產的權利,還可能無法主張應繼分,因此,若有遺產需辦理繼承登記,應及早規劃並完成相關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針對不動產繼承後的地價稅繳納問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此外,民法第272條亦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這表示,若兄妹三人共同繼承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仍屬於「公同共有」,在沒有指定管理人的情況下,雖然可以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仍須負連帶繳納義務,換句話說,即使某位繼承人已繳清其應負擔的地價稅,仍可能因其他繼承人未繳納稅款,而被追繳剩餘稅額。
地價稅的分單繳納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向國稅局申請,稅務機關不會主動進行分單。因此,若兄妹三人為「分別共有」,則地價稅將由各共有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不會涉及連帶納稅責任。然而,若屬「公同共有」,則全體繼承人仍須共同承擔稅務責任,即便已申請分單繳納,仍可能受到其他繼承人未繳稅款的影響。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若超過兩人,可依其法定應繼分,繳納應負擔的遺產稅款、罰鍰、滯納金及利息,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然而,在遺產稅未完全繳清之前,繼承人不得辦理分割、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這意味著繼承人即便完成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仍須等所有稅款繳清後,才能進一步進行不動產分割或買賣。
繼承人之間應積極協調,確保在規定期限內繳清遺產稅,以避免逾期未繳納所衍生的額外負擔。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若繳納期限屆滿後超過30日仍未繳清,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案件移送法院執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即使某些繼承人已經按照法定應繼分完成繳納,仍有可能因其他繼承人未履行繳納義務,而導致自身財產遭到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的函釋規定,繼承人若選擇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即可免除限制出境的處分,這對於有國際旅行需求的繼承人而言,是一項重要考量。然而,若遺產稅尚未全部繳清,所有公同共有人仍須負連帶納稅義務,因此,即使某位繼承人已繳納其應負擔的部分,若其他繼承人仍未繳清稅款,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追繳該筆遺產稅。
至於動產的部分,如有多筆未分割的有價證券,繼承人可由其中一人出面,申請應繼分分擔稅額繳納,並無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的規定,部分繼承人若願意先行繳納應負擔的遺產稅款,則國稅局即可依該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使該名繼承人完成其繼承部分的財產登記。然而,在所有遺產稅未完全繳清之前,該動產仍屬於繼承人共同擁有,未分割的財產亦無法任意處分或轉讓。
雖然部分繼承人已完成應繳納的稅款,但只要遺產稅尚有未清償部分,稅捐機關仍有權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確保國庫稅收的完整性。
此外,若繼承人遲遲未辦理遺產稅繳納與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物在繼承發生後超過一年仍未完成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催告繼承人在三個月內辦理,若繼承人仍未辦理,該筆不動產將被列入管理清冊,並在15年後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公開標售。此時,繼承人將喪失對該不動產的權利,甚至可能無法主張任何優先購買權。因此,繼承人應及時辦理相關登記與稅務繳納,以避免財產被國家沒收或被第三方競標。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51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稅捐稽徵法第3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民法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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