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遺產稅中「不計入遺產之財產」是什麼?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課徵範圍涵蓋被繼承人遺留的各類財產,但部分財產基於公益、社會福利或其他特定考量,可依法享有免稅或扣除額優惠。繼承人若希望降低遺產稅負擔,應詳細瞭解各項免稅與扣除額的適用條件,並在遺產稅申報時,確保提供完整的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合法節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去世後,遺留下來的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時,政府所課徵的稅款。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正式取得繼承財產。遺產稅的設立主要是為防止個人財富過度集中,避免社會財富不公平分配,並透過累進稅率的方式,使社會資源得以適度再分配,從而減少世襲財富對社會階級流動的影響。當繼承人決定接受遺產後,首先需要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確認財產總額是否超過負債,若資產大於負債並確定要辦理繼承,則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申報涉及多項程序,包括計算遺產的課稅範圍、確認可扣除項目、適用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這些都是影響最終遺產稅負擔的關鍵因素。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有些財產項目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免於課稅。首先,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若將財產捐贈給政府、公立教育機構、文化機構、公益慈善機構,這些財產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同樣地,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公營事業的財產,也享有免稅待遇。此外,若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或祭祀公業,也可免課遺產稅,但這些法人需符合行政院訂定的標準。此外,被繼承人若遺有文化、歷史、美術價值的圖書或物品,繼承人可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該財產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未來轉讓,仍須補繳遺產稅。
此外,被繼承人自行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也可免稅,因這些財產具有特殊性,並非一般可輕易流通的資產。至於日常生活所需的器具及用品,若總價值不超過八十萬元,則該部分免徵遺產稅;若超過則僅針對超過部分課稅。同時,被繼承人在職業上使用的工具,若總價值不超過四十五萬元,也能獲得免稅優惠。對於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則在未解禁前可免徵遺產稅,但若未來解除禁令,則需補繳應納稅額。此外,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保險金、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以及互助金,若受益人為特定對象,則這筆資金可免納遺產稅。這是因為保險金並非直接來自被繼承人的財產,而是由保險公司或互助組織支付,因此不應計入遺產總額內。
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則可依照遺產繼承的時間,逐年遞減扣除相應比例。例如,死亡前第六年至第九年繼承的財產,依序可扣除80%、60%、40%及20%的已納遺產稅額,以避免短時間內重複課稅。此外,被繼承人生前應繳但尚未繳納的各類稅捐、罰鍰及罰金,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確保繼承人不需再為此負擔稅款。若被繼承人生前尚有未償債務,且具備確實證明文件,則該債務亦可作為遺產扣除額,避免繼承人因繼承遺產而額外承擔無法負擔的債務。此外,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可計算為100萬元的扣除額,以減輕家屬因喪葬而增加的財務負擔。同時,若有因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所產生的直接必要費用,亦可作為扣除項目。
針對土地部分,若被繼承人遺留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承受,則這部分財產可全額扣除。但繼承人須自承受土地後五年內,持續將其用於農業生產,若未能繼續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遺產稅。惟若承受人因死亡、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不受此限制。此外,若遺產中的土地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或無償提供為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並經主管機關證明,則該部分土地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外,對於債權部分,若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債權確實無法收取,並有具體證明文件,則該部分債權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一方面,若遺產或贈與財產捐贈至公益信託,並符合特定條件,如受託人為信託業法認定的信託業者,且該信託財產僅用於公益目的,而非提供給特定對象或個人使用,則該財產亦可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此外,信託契約必須明確規定,當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應移轉至各級政府、類似公益法人或其他公益信託機構,以確保該財產的公益性,避免繼承人以信託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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