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的人比較吃虧?
問題摘要:
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父親曾經口頭表示不願讓不孝的子女繼承財產,如果沒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如遺囑來證明這一點,這些口頭表述在法律上往往難以作為取消他們繼承權的依據。這就凸顯了合法遺囑的重要性,以及在父母健在時進行明確的財產和遺產規劃的必要性。儘管他表現出了對父母的孝順,但在法律上可能無法得到相應的“獎勵”,這的確是法律規定和道德期待之間的落差。然而,如果能夠證明其他兄弟姐妹存在民法第1145條所述的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並且有被繼承人的明確表示或遺囑說明,這些不孝的子女才可能喪失繼承權。此外,由於父親已經過世,而相關的法律表述未在遺囑中明確記載,您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一繼承爭議。這可能包括與不孝子女進行談判或調解,或者在必要時尋求法院的裁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今天接到一通電話,大概故事是這樣,打電話是太太,她說她的老公很孝順都是他在照顧父母親,結果其他兄弟不管,父親甚至跟其他兄弟說不養就不要繼承財產,但是現在父親死亡,兄弟爭遺產,問我要如何處理,最後我解答後,我印象就深刻就是這樣一句「孝順有錯嗎,為什麼比較吃虧」。
確認法律有效的遺囑
首先,確認是否存在法律有效的遺囑。如果父親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如書面、自書或公證遺囑等),則遺囑的內容將優先於法定繼承。若遺囑中明確表示某些子女因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而不得繼承,且有充分證據支持該表示,則這些子女將喪失繼承權。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表示方式: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這一表示可以是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重點在於能夠提供明確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曾表示過某些子女不得繼承。
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這個表示,除了採取遺囑的方式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以外,法律上並沒有一定強制要採取哪種方式,沒有說一定要採取訴訟來處理喔,也沒有說一定要對哪個特定的人做出表示,其實只要父母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已經表示過了,例如明確寫在紙上表示由何人繼承、何人不得繼承,或是發電子訊息等方式,就都算完成表示。
重大虐待或侮辱:
不過到底是否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法官必須客觀從社會觀念來衡量,必須觀察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所有具體情況來決定,不能只從被繼承人(父母)的主觀角度來判斷(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通常符合的情況,像是久居國外的子女疏於關心未探望慰問,直到病故前後才返台,就比較容易認為屬於重大虐待的情況。
搜集證據:
若父親生前曾對某些子女表示其不得繼承,但沒有留下書面或錄音證據,則需要搜集其他相關證據來支持這一說法。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電子郵件或訊息記錄:父親曾經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訊息中明確表示某些子女不得繼承。
證人證詞:父親在世時曾經向他人表示某些子女不得繼承,這些人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詞。
其他文件:任何能夠證明父親意圖的文件或記錄。
「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
怎麼講呢!恩…道德上就不說了,但很遺憾的在法律上確實可能結論是這樣,但是不是因為孝順,是你們不去尋求法律協助,首先她們自己沒有合法製作遺囑,為什麼,當時(就是爸爸還在的時候)就上網隨便看就自己打字請父親簽名,根本與法律上規定任何一種遺囑內容均不同,所以殘念,沒救了(我知道省錢是美德,但要用對地方)。第二,她們也沒有請父親作生前財產規劃,尤其是白紙黑字的協議書,勝過一切的千言萬語。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代位繼承問題
如果某些子女被認定喪失繼承權,他們的子女(即孫輩)可能會根據代位繼承的規定繼承其應有部分。因此,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需考慮到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和孫輩的繼承權利。
最後解答當然是很難處理,畢竟這些人除非有明文協議,否則生前都不照顧父親了,死後還會念及自己兄弟嗎?再者,就是上開表示為真,爸爸說他們不能繼承,確實兄弟也不得繼承,但是人家還是當時已有小孩可以代位繼承。所以答案還是很難處理,最好談判處理。
由於繼承糾紛常常涉及情感和家庭關係,建議在法律程序之外進行家庭內部協商。通過溝通和談判,達成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可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糾紛和家庭關係的破裂。若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考慮提起法律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孝順的子女感到吃虧主要是因為缺乏法律上的準備和規劃。通過及早進行法律規劃,確保遺囑和相關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建議該家庭儘早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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