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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償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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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98年6月10日修正後,確實已改採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度。根據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其清償責任僅限於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換言之,繼承人不需用其自有的財產來清償超過其應繼分比例之債務部分。當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應即依照這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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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提出遺產清冊上效力為何?如有故意記載或隱匿財產,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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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進行遺產清冊的陳報是法定的要求,旨在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繼承人必須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及時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這能確保在合法範圍內處理遺產事宜,避免因未報清產生法律風險繼承人在製作遺產清冊時,如果故意隱瞞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或是有欺騙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在遺產清冊上作虛偽的記載時,為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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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少這陳報遺產清冊步驟就無法主張限定繼承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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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民國98年起,台灣的繼承制度已經改為「限定繼承」原則。這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責,而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一變更使得繼承人不必再主動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已經不再強制要求繼承人於繼承後三個月內主動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但是,為了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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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請律師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協助開立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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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律師在處理遺產事務中的重要性。律師能夠利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協助確保遺產清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和爭議。這不僅有助於保護遺產的利益,還能減少因不完整或不正確的遺產清冊而引起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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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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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辦理遺產清冊陳報程序應依三個月內時限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附具完整戶籍資料、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並完成法院裁定後之公告登報、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滿依比例清償債權,向法院陳報清償情形後始完成程序。期間如有清償或遺贈交付錯誤、未按程序公告、虛偽記載或隱匿遺產等情形,皆可能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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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後原本放在姐名下帳戶的金錢全部領光,是否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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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父親過世後,若原名下之定存帳戶因借名登記於女兒名下,其帳戶內資金仍應屬遺產一部分,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平均繼承。若女兒於父親死亡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該資金並拒不返還,應優先由其他繼承人依民法提起返還遺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訴,並得依具體情形考慮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詐欺、侵占或背信等刑事責任,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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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究竟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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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於面對繼承債務時,若欲確保自身僅就遺產限度負責,首要任務即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並應聲請法院公告催告債權人,靜待催告期間屆滿後始可依比例償還債務與交付遺贈,避免擅自處理遺產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否則,繼承人雖原享有限責任保障,仍可能因違反程序而喪失保護,甚至遭法院認定須以個人財產負全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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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限定繼承的清理債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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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限定繼承清理債務之程序,乃透過遺產清冊陳報、公示催告、債權申報、比例清償及法律責任之設計,在保障繼承人免受固有財產侵蝕的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確保繼承程序透明、公平且有序地進行,任何繼承人若未依規定履行義務,不僅喪失有限責任保障,更可能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足見制度對繼承人誠信行為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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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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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超過三個月陳報遺產清冊雖形式上仍可補報,但程序效果上會使繼承人在清償義務與責任風險上承擔更重的負擔。若遲延或怠於陳報,造成債權人無法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進而喪失按比例受償或對遺產優先受償的機會,該債權人即可依第1162-2條對繼承人本人請求清償,並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為重大法律後果。至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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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遺產清冊有何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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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未申報遺產清冊雖不當然導致無限責任,但其潛藏的風險在於失去限定繼承的實質保障,使繼承人暴露於債權人逐筆主張的壓力之下,一旦處理不當,極可能導致需動用個人財產償債的法律不利後果。繼承人除應慎重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外,若選擇繼承,更應依法申報清冊並依比例償債,以維護自身最大利益與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