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清償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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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98年6月10日修正後,確實已改採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度。根據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其清償責任僅限於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換言之,繼承人不需用其自有的財產來清償超過其應繼分比例之債務部分。當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應即依照這一有...

  • 太晚提出遺產清冊上效力為何?如有故意記載或隱匿財產,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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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進行遺產清冊的陳報是法定的要求,旨在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繼承人必須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及時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這能確保在合法範圍內處理遺產事宜,避免因未報清產生法律風險繼承人在製作遺產清冊時,如果故意隱瞞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或是有欺騙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在遺產清冊上作虛偽的記載時,為了保護...

  • 繼承遺產少這陳報遺產清冊步驟就無法主張限定繼承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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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民國98年起,台灣的繼承制度已經改為「限定繼承」原則。這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責,而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一變更使得繼承人不必再主動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已經不再強制要求繼承人於繼承後三個月內主動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但是,為了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 為什麼要請律師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協助開立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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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律師在處理遺產事務中的重要性。律師能夠利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協助確保遺產清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和爭議。這不僅有助於保護遺產的利益,還能減少因不完整或不正確的遺產清冊而引起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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