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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不只是遺產也可能是債務! 相關繼承手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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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並非只是單純財產的承受,其背後牽涉的債務風險亦不容小覷,法律雖提供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保障機制,但繼承人必須及時行使並妥善辦理相關程序,否則即可能因疏忽而遭受不預期的法律責任,尤其在限定繼承下,開具遺產清冊與公示催告程序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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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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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被繼承人債務明顯大於遺產的情況下,繼承人有三種策略選擇:第一,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法院主持債務清償程序,確保限定繼承效果完整落實;第二,若不想承擔清償責任與程序,可選擇拋棄繼承,但須確保全體法定繼承人均辦理;第三,若資產負債情況清楚且遺產可負擔債務,則可直接按限定繼承原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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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誤會遺產價值超過繼承財產範圍內還債,是否可以請求債權人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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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辦理遺產清算程序而逕自清償債務,尤其清償金額已超過其所繼承之遺產價值者,原則上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所超額清償之款項,因其給付債務之行為係基於債之清償,債權人收受清償亦基於原生之債務關係而具法律上原因,除非可證明債務不存在或債權人明知繼承人無清償義務仍故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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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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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超過三個月陳報遺產清冊雖形式上仍可補報,但程序效果上會使繼承人在清償義務與責任風險上承擔更重的負擔。若遲延或怠於陳報,造成債權人無法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進而喪失按比例受償或對遺產優先受償的機會,該債權人即可依第1162-2條對繼承人本人請求清償,並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為重大法律後果。至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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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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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行制度下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具有三項基本意涵:一、繼承人仍為繼承債務的承受主體;二、清償責任以實得遺產為限;三、若逕以固有財產清償,應視為拋棄抗辯。此制度兼顧債權人請求權的完整性與繼承人經濟負擔的合理性,是我國繼承法改革後的重要平衡設計。繼承人雖無須全然迴避債務承擔之法律地位,但亦可在法律賦予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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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限定繼承的清理債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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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限定繼承清理債務之程序,乃透過遺產清冊陳報、公示催告、債權申報、比例清償及法律責任之設計,在保障繼承人免受固有財產侵蝕的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確保繼承程序透明、公平且有序地進行,任何繼承人若未依規定履行義務,不僅喪失有限責任保障,更可能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足見制度對繼承人誠信行為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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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責任的概括繼承是什麼意思?如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清償債務及分配遺產的風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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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限定責任之概括繼承乃立法者平衡繼承人保護與債權人受償權之制度設計,繼承人依法概括承受遺產全部權利義務,惟清償責任限於遺產範圍,以防債務過多拖累繼承人,然此利益需以依法申報遺產清冊、履行清算義務為前提,並不得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或詐害債權人等行為,否則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對債權人負無限責任。第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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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證明沒有繼承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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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遭債權人以其名下財產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而實際並未繼承遺產或僅有限繼承時,應儘速提出異議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就其未承受遺產或僅有有限價值之遺產提出舉證,佐證其有限責任之立場。透過清楚財產來源之舉證、不動產登記調查、資金流向報表、婚姻財產分析等方法,得有效排除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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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怎麼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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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遺贈制度的運作,需在繼承開始、限定繼承程序、公示催告、債務清償及遺產剩餘等多重前提之下,方得確保法律效力之生效與履行,並避免侵害他人權益。爰此,不論為遺囑人或受遺贈人,皆宜詳加理解法定程序與條文規範,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法律誤解致權益受損。遺囑人若預為遺贈安排,應審慎規劃、明確標示財產範圍,並遺囑內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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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之繼承人清算程序中,如遇到強制執行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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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於自行清算遺產過程中,面對債權人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時,應積極檢視執行標的是否逾越遺產範圍,若有侵及繼承人固有財產者,宜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異議,或視情況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同時,為避免自行清算過程失據或違反1162-1清償比例之規定,導致喪失限定繼承保護、擴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