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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概括繼承?什麼是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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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繼承法制雖原則上以概括繼承為基礎,但為避免繼承人承擔過重債務,設有限定繼承制度作為保護機制,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儘速釐清遺產內容與債務狀況,必要時可諮詢法律專業,選擇合適之繼承方式,並依法完成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程序,方能依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繼承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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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失權會影響代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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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中無論是本生子女抑或養子女,其權利地位一經法律認定即與婚生子女無異,其直系卑親屬依法亦有權主張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作為繼承制度中重要的一環,不僅保障繼承秩序之完整,也兼顧原繼承人之後代權益,具高度制度性意義。在實務操作上,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代位繼承無需經法院認可即可當然發生,惟在繼承登記、財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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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效力如何?而父母死亡約定拋棄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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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民法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繼承之拋棄須待繼承開始後方得為之,且應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聲請法院備查,若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所為之拋棄意思表示,或簽署不主張繼承之協議,無論是否有對價給付、簽署切結書或家庭協議書,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僅具道德效力或私法約定性質,不得作為日後繼承訴訟之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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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拋棄繼承權如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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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必須依法在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備查,事前單方面或約定式之放棄繼承不具身份法上效力。然而,若全體可能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已合意簽署分割協議,且內容具體、分配清楚,可視為一種附條件預為遺產分割契約。該協議於繼承發生後,經再次確認,於實務上可作為遺產分配依據,但其效力仍依是否符合遺產法規定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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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儀禮金是否為遺產?可以請求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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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奠儀禮金並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因此在法律上原則上並不構成遺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向法院請求分割。奠儀係屬親友對置辦喪禮者的無償贈與行為,其歸屬與遺產制度無涉,亦不受民法第1147條與第1148條所拘束。當事人如欲爭取奠儀歸屬,應另行主張共有或信託使用等法律關係,而非以繼承為由進行分割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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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養女在被繼承人生前拋棄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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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然法制上不承認生前放棄繼承的效力,但若希望藉由安排避免特定人繼承遺產,可考慮透過訂立遺囑、公證程序、設立信託、贈與、買賣或契約移轉等合法方式,使財產不進入遺產分配程序,從而間接達成排除效果。此外,於繼承發生後,如特定繼承人願意配合,也應記得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拋棄聲明,並通知潛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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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遺產竟然無效!理由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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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是一項保障繼承人免於不必要遺產債務風險的重要權利,應在三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其效力自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成立,不以法院准予備查為要件,備查僅為行政性確認程序。若文件未齊,應依法院指示補正,惟不補亦不影響拋棄效力,只是法院不予公告與登載。若法院駁回聲請,繼承人仍得於將來舉證自己已於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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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效力為何?可以一部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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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具有明確法律效果,其效力係自繼承開始時溯及生效,拋棄者自始喪失繼承人資格,並不得主張遺產任何部分,且法律不允許一部拋棄,繼承人如欲行使此權利,應於法定期限內依程序完整辦理,方能確保其法律效力與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法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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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兩岸人民的繼承有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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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除須符合民法繼承的基本要件與順位外,更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之規定,於三年內明確表達繼承意願,否則即視為拋棄繼承。若涉及特定退除役官兵遺產,期限則延長為四年。 這些規定目的在於確保繼承程序的明確性與安全性,同時管控兩岸法律制度銜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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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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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親屬間之財產承接權利,並兼顧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人基本權益。被繼承人如有特殊安排,應透過合法有效遺囑明確表達,並遵守特留分規定;繼承人如涉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亦應及早主張排除其權利。透過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制度,不僅有助於繼承程序之順利推動,亦可有效避免繼承爭議,保障家庭和諧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