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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怎麼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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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遺贈制度的運作,需在繼承開始、限定繼承程序、公示催告、債務清償及遺產剩餘等多重前提之下,方得確保法律效力之生效與履行,並避免侵害他人權益。爰此,不論為遺囑人或受遺贈人,皆宜詳加理解法定程序與條文規範,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法律誤解致權益受損。遺囑人若預為遺贈安排,應審慎規劃、明確標示財產範圍,並遺囑內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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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繼承人,晚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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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身處無法定繼承人之情境,為妥善安排晚年照護與死後財產處分,應及早規劃,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既能於生前透過安養信託保障自身生活與健康照護,又可於身後透過遺囑或遺囑信託達成財產用途與繼承意願之實現,避免家族爭產、遺產遭國庫歸收或無效分配等情形,確保人生終章圓滿落幕,並讓一生辛勤累積的財產得以真正發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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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如何避免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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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避免筆跡鑑定的核心思路,不在於逃避,而是在於事前採取措施強化遺囑的真實性,透過影音佐證、公證認證、見證人佐證及保留筆跡樣本等方式,讓日後即使進入訴訟,也能迅速證明遺囑的效力。若真的想徹底排除筆跡鑑定爭議,最穩妥的辦法還是改採公證遺囑,因為該種遺囑是由公證人實際見證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並製作公證書,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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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繼女也有特留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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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共同持有不動產,而丈夫另有與前妻所生之子女,該名子女於丈夫死亡時尚在世,即為其合法繼承人。在丈夫名下持有的房屋部分將依法由妻子與該子女各承繼一半,即各承得整體房屋的四分之一所有權。丈夫雖可依民法以遺囑安排遺產繼承人,然不得侵害妻子與女兒之特留分。倘若遺囑內容侵害該法定保障份額,二人可依法主張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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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藉由財產規劃以預防爭產所帶來的親情撕裂與財富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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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財產規劃不僅是金錢的傳承,更是親情的延續。若能在生前審慎規劃,便可大幅降低爭產風險,避免親屬因財產分配而反目成仇,同時確保財富能持續傳承,不因爭訟、課稅或分割不當而斷層。對於任何有一定財產基礎的人而言,提早進行財產規劃並尋求專業協助,無疑是避免悲劇與保障家庭幸福的必要功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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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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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者,因法律推定其心智未成熟,欠缺充分判斷能力,無法勝任見證職責;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已被法院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法律上亦推定其無法妥適擔任見證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繼承人與遺囑內容具直接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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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分配糾紛,長輩究竟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措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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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爭產新聞時有所聞,子女間為遺產爭執不休,往往源自長輩未妥善安排,若長輩生前即可妥善規劃遺產,訂立清楚明確的遺囑或信託契約,不僅可維護自身意志,亦能減少子孫間的矛盾與衝突,避免遺產成為家族撕裂的導火線,畢竟再多的財產也無法替代親情與家庭和諧,子女們在爭取自身權益前,不妨多想想父母是否樂見家人間的劍拔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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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變來變來,那一份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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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長輩雖有多份手寫遺囑,但因未定稿與公證,遺囑內容曾多次變更,最終演變成遺產官司,子女爭執其哪一版本才為最終遺願。遺囑不是只在死亡將至之際才需考慮,反而應在身心健全、條件明晰時預先擬妥,甚至可以定期檢視更新,如財產增減、家庭成員變動、法律修正等,皆可能影響原先遺囑的適當性與完整性,持續更新也有助於讓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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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寫的遺囑,沒有蓋章也沒有公證人,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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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己寫的遺囑即屬自書遺囑,只要具備行為能力且在書寫時神智清楚,並依民法第1190條親筆全文書寫、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即便沒有蓋章、沒有公證人,依然屬於有效遺囑,但在實務上若立遺囑人有精神疾病病史或曾看過身心科,建議增加其他佐證手段以確保將來能順利執行遺囑內容,避免因效力爭議而使遺囑意旨落空,這樣才能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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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訂立遺囑,應注意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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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訂立遺囑過程中,律師除依委託人的指示擬定內容,亦應就可能的法律障礙提出替代方案,例如在涉及高額財產或複雜權屬時,搭配生前信託、贈與契約、公證文書等,以避免單純依賴遺囑而遭遇執行困難或繼承人訴訟拖延。委託人也應理解,遺囑雖是法律保障的財產處分工具,但若欠缺周延的事前揭露與規劃,或者忽視繼承人間的關係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