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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被侵害者得請求侵害者是否塗銷不動產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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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特留分權利人得於扣減權行使後,請求塗銷侵害其特留分部分之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原物回復為原則,僅在不動產已無法回復或其他特別情形時,始得以價值補償替代。此一見解兼顧了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之平衡,並維護繼承秩序與社會正義。因此結論為:特留分被侵害者得請求侵害者塗銷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扣減權行使之效力使超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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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想要特別留給某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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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財產擬特別留予特定對象,單憑遺囑仍受特留分制度限制,需進一步透過生前贈與或信託等方式輔助,始可有效控管財產分配及使用模式,確保遺囑人或委託人意志之實現。其中遺囑應符合民法第1190條以下規定之方式,例如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並簽名與記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需由遺囑人當庭向公證人表明遺囑內容並由公證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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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不怕身後子女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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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確實是一項有效的財產管理工具,尤其在照顧心智障礙或無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方面效果顯著,但它並不是完全防止子女爭產的萬靈丹,因為特留分制度的存在使得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權利,信託財產可能因而被扣減,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將遺囑信託與其他財產規劃工具整合運用,事先計算並預留特留分額度,並確保信託條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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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捺印錄影存證的遺囑,就一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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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簽名捺印錄影存證雖可作為立遺囑過程之輔助證據,但遺囑是否有效仍須符合法定方式並由具意思能力之人所為,法院審理時將綜合考量立遺囑人之精神狀態、程序是否完備及內容是否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若為保障遺囑有效性與減少爭議,最安全方式仍為辦理公證遺囑,並於立遺囑前取得醫師證明具備行為能力,過程全程錄影並有律師或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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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與「應有部分」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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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應繼分與應有部分雖皆涉及遺產或共有財產的權利分配,但兩者概念與適用情境截然不同。應繼分是指繼承人對整體遺產依法或依遺囑所應取得的比例,是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基礎,具有抽象性,尚未具體指向特定財產;而應有部分則是共有人對某一具體共有物(如土地、建物)在法律上持有的權利分量,是實體權利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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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遺囑仍防不了子女相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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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我國遺囑制度雖賦予個人以生前安排死後財產的自主權,但因其程序方式嚴格、意思能力認定嚴苛、特留分限制明確,加之見證人資格規範,使遺囑在實務上極易引發訴訟爭議。遺囑本應化解紛爭,卻常成為紛爭之源。因此,若有立遺囑之意願,應儘早安排、審慎規劃,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務求形式合法、意思明確、程序完備,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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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不給遺產逼簽拋棄繼承是否討回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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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聲請,父親生前強迫簽署文件並無法律效力,除非事後該文件被冒用送交法院且未能及時反駁,否則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其繼承權。即便遺囑記載女兒不得繼承,亦不得侵害特留分保障,繼承人應透過遺囑無效之訴、扣減權行使與登記保全等方式,爭取其應有權益,以防因傳統觀念與家族壓力導致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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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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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密封遺囑要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民法第1192條及第1193條之全部要求,並確保遺囑人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清楚、表意能力健全,為避免事後爭議,建議立遺囑時依規定準備見證人、公證人,並確實完成簽名、密封及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等程序,且遺囑內容應考慮特留分規範,否則即便形式有效,內容若侵害特留分仍須調整,如此方能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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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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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長孫欲多得一份遺產,唯有透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合法遺囑且未侵犯特留分,或父親承繼後再轉贈,才能合法實現,單憑「長孫身分」無法直接主張優先繼承權,民法之下,遺產分配皆依法律順位與比例進行,任何脫離法律框架的分配方案,均應透過事前妥善安排方為穩妥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長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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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或公證遺囑一定要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口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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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口述」並非逐字逐句的僵化程序,而是確保遺囑人真意傳達的核心機制,重點在於遺囑人的主要意旨能以口頭清楚表達並經合法程序記錄、宣讀、講解與認可,如此才具備法律上的有效性與日後抗辯的力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否一定要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