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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償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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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98年6月10日修正後,確實已改採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度。根據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其清償責任僅限於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換言之,繼承人不需用其自有的財產來清償超過其應繼分比例之債務部分。當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應即依照這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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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定繼承的一般人有什麼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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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修正後,所有繼承均自動成為限定繼承,這意味著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接受的遺產總值為限負責清償。這一改變是為了減少法律程序的複雜性並保護繼承人,特別是在不了解所有負債詳情的情況下。繼承人雖然受到限定繼承的保護,但仍需要在被知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這個過程包括了對被繼承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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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欠債超過遺產,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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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通常會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不過,繼承人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154條進行限定繼承,或依《民法》第1174條放棄繼承權。這兩種選擇可以影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責任。繼承的土地持分的價值遠低於父親的債務總額,銀行已經嘗試拍賣該土地持分但未能成功。根據《民法》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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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律師可以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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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人過世後,繼承人除了面對情感衝擊,還須儘早清查遺產與債務,決定是否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若債務可能超過遺產,建議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啟動公示催告程序,以保障繼承人僅以遺產範圍負責,避免個人財產遭追償。此外,辦理遺產稅申報也須於6個月內完成,並查詢被繼承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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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遺產清冊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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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一規定意在保護繼承人,避免他們因為承擔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而陷入經濟困境。在2009年6月10日民法修正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承擔方式由原來的「概括承擔」改為「有限責任」。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到的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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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繼承人不明確的債務,這時候應選擇繼承嗎?我國法律上繼承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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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人需承擔被繼承人遺留的所有債務,除非選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承擔遺產的範圍內的債務責任,這樣可以避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選擇是否採取此種方式需仔細考量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與資產比例。繼承往往涉及多方繼承人及家庭關係。若家庭內部有爭執或緊張情況,繼承過程可能會引發更多的衝突。必須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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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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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辦理遺產清冊陳報程序應依三個月內時限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附具完整戶籍資料、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並完成法院裁定後之公告登報、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滿依比例清償債權,向法院陳報清償情形後始完成程序。期間如有清償或遺贈交付錯誤、未按程序公告、虛偽記載或隱匿遺產等情形,皆可能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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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限定繼承的清理債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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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限定繼承清理債務之程序,乃透過遺產清冊陳報、公示催告、債權申報、比例清償及法律責任之設計,在保障繼承人免受固有財產侵蝕的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確保繼承程序透明、公平且有序地進行,任何繼承人若未依規定履行義務,不僅喪失有限責任保障,更可能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足見制度對繼承人誠信行為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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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愛賭,子女憂死後揹債,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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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行的限定繼承責任制度使繼承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遺產中的債務問題而承擔過多的責任。若繼承人不希望牽扯到任何遺產中的債務,選擇放棄繼承則是避免負擔的有效途徑。然而,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對於繼承人而言,及早解並正確處理遺產中的財務狀況,將有助於避免遺產繼承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從而確保自身的經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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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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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超過三個月陳報遺產清冊雖形式上仍可補報,但程序效果上會使繼承人在清償義務與責任風險上承擔更重的負擔。若遲延或怠於陳報,造成債權人無法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進而喪失按比例受償或對遺產優先受償的機會,該債權人即可依第1162-2條對繼承人本人請求清償,並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此為重大法律後果。至於限定...





